政务公开

关于统计法治思维的几点思考
日期:2023-07-31 09:10:00

  古人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和改革纵深推进的重要攻关期,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又是统筹推进“四个伟大”的重要保证,我们统计调查工作者应该不断凝聚法治思维、加强法治信仰、培育法治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统计调查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深入推进依法统计和依法治统,而依法治统需要我们每个统计调查工作者牢固树立法治思维。 

  一是法律优先思维。法律优先原则要求我们统计调查工作者做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1983年1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统计法》,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开始走上法治的轨道,是我国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受传统文化影响,礼治曾是形塑中国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而在当今,统计调查工作者应摒弃人情、授意、压力等干扰源,严格遵守《统计法》,恪守“四条红线”。 

  二是公平公正思维。“公平”最重要的理念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则指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我们多项统计数据要依靠企业填报来获得,如GDP、PPI、PMI指数,企业数据是最为重要的源头数据之一。日常工作中,我们要运用统计执法检查来进一步规范和监督企业的统计行为,遇到统计违法案件,一定要依法制约统计执法人员的权力,避免统计行政处罚过程中产生“同案不同罚”现象。 

  三是程序正当思维。我们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都要确保每个程序都合法并且正当,即使遇到较为直观简单的统计违法事件,也一定要缜密考虑是否符合各项程序。在裁量统计违法案件时,严格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程序要求实施,如统计执法检查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要有执法证件并出示、做出较大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我们应当明晰执法流程,把法律规定的每个程序都履行到位,避免无效执法。 

  四是高效便民思维。这就要求我们统计调查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履行告知义务、警示统计违法行为。我们应对检查企业依法宣传统计法知识,使其知晓配合统计调查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拒绝、瞒报、漏报统计数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全程电子化登记使得检查结果更加透明,便于企业查询。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传播方式,介绍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统计信用建设等。 

  法者,治之端也。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而统计法治思维是统计调查工作者知识结构、业务能力、法治素养和执法精神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只有建设一支知法、守法、敬法,具备法治思维的统计执法队伍,才能实现统计调查工作更高水平发展,才能让新时代统计调查事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