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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消费价格统计调查业务工作规范
日期:2020-02-24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消费价格调查基础工作建设,使流通消费价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完成流通消费价格统计调查任务,确保调查数据质量,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国家统计局《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和浙江调查总队《流通消费价格调查工作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对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业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流通消费价格调查制度、工作职责、调查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统计资料发布与管理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调查样本的基层统计机构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专业。

第四条 基层统计机构负责人负有组织实施、监督本单位调查人员执行本规范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流通消费价格调查制度

第五条 基本任务。全面了解本地区价格变动情况,分析研究价格变动对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满足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第六条 调查对象。城镇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的零售商品价格;低收入家庭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

第七条 调查内容。包括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商品零售价格调查、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

第八条 调查方法。价格调查是抽样调查。通过手持数据采集器,采用定时、定点、定人的方法直接调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根据工作任务设置流通消费价格调查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证有足够的力量完成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任务。

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专业人员在本级统计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流通消费价格调查方案的制定、贯彻与实施。

第十条 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统计法,做到忠诚统计,实事求是,不出假数。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可以从社会上聘用一定数量具备调查业务知识、掌握调查技巧、熟悉本地区情况的人员作为流通消费价格调查的辅助调查员。

从事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专业人员要对聘用的辅助调查员进行上岗培训、定期业务培训,建立辅助调查员的监督及考核制度,对每个辅助调查员进行年度考核,以加强辅助调查员队伍管理,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从事流通消费价格调查的辅助调查员,应服从流通消费价格专业人员的管理和指导,负责调查规格品价格的采集工作,自觉遵守调查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保守工作秘密。

 

第四章  调查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接受上级任务。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专业人员须参加上级统计机构召开的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任务布置会议,领会会议精神,明确工作要求。认真学习上级统计机构下达的《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及相关文件,熟悉掌握流通消费价格调查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实施原则、数据计算以及数据上报要求等。

第十三条 制定实施方案。消费价格调查专业人员根据国家统计局《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包括建章立制、代表规格品选择、调查网点确定、权数资料收集与计算、价格资料采集与登记、价格资料审查、价格指数计算、报表上报、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调查员管理、统计分析、数据发布、资料管理等环节。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价格调查工作制度。结合浙江调查总队的规范化工作要求和本地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价格调查工作制度,保证价格调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有条不紊的开展。制定CPI手持数据采集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包括采集器的管理与使用办法、系统信息安全管理措施、采集器使用及数据上报的应急预案、管理系统监测制度等;制定调查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制度、督查制度、报酬慰问制度及考核制度;制定数据质量审核与评估制度,包括原始数据的即报即审,汇总数据的自审、专业负责人再审和分管领导终审制度,明确上报数据的评估流程、内容、方法等要求。

第十五条 科学编制权数资料。权数是“篮子”中每一类商品或服务在居民消费商品和服务(商品零售)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能够反映某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对总指数变动的影响程度。权数资料来源于城乡住户调查资料、贸易统计资料,同时辅以典型调查和专家评估予以补充和完善。原则上在尾数05的年份进行计算,五年编制一次。

第十六条 科学确定代表规格品。根据全省统一的代表规格品目录,遵照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并根据市区居民的消费特点、消费结构,逐个核对调整,同时针对服装、鞋类、家用电器和数码产品等更新换代较快的规格品,及时做好更换规格品工作。

第十七条 科学选择调查网点。根据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制度,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对市区的消费市场进行了调研摸底基础上确定调查网点。如调查网点因拆迁、倒闭、改行、装修或失去代表性等,应及时调整并报浙江调查总队备案。调查网点更换时,必须综合考虑其销量、位置、规模、影响力、辐射面等因素。

第十八条  程序初始化工作。

(一)CPI程序初始化。

1.采价点设置。选择“采价”菜单——由上年生成本年采价点资料,在“采价点”列表中完成添加删除、修改采价点等相关操作。采价点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额、邮编、地址等资料应填写翔实。

2.规格品设置。选择“规格”菜单——由上年生成本年规格品资料,在“分类”列表中完成添加删除、修改规格品等相关操作。规格品采价日期、次数设定必须按照制度要求设置。

3.补录上年价格资料。

1)新建原始数据。选择“文件”菜单栏中的“新建原始数据文件”。

2)补录资料。选择“转换”菜单中的“生成上年补录资料”。然后选择“文件”菜单中的“补录上年价格资料”,进行新增规格品价格补录或者对原有错误规格品价格作调整。

(二)CPI数据采集管理系统初始化。

1.CPI程序导入采价点和规格品。报表期改到次年1月。方法一:菜单“基本信息管理”“导入采价点和规格品”CPI程序目录下的“Dat\33\四位地区码”目录中,通过“选择导入文件”按钮找到文件名类似于CpiCjd_33XX.DbfCpiGgp_33XX.Dbf的两个文件,同时请确保CpiGgp_33XX.FPT文件的存在。方法二:菜单“基本信息管理”勾选“从上年复制采价点”、从上年复制规格品”“覆盖式”“执行复制”。

2.采价任务分发管理。菜单“基本信息管理”“采价任务分发管理”选择“采价员”、“分发的采价点”右侧列出的该采价点所分配的规格品中(此列表也具有修改规格品名称作用),勾选“取消”或者“选择”,可以调整分配给这名调查员规格品。如果更换调查员,必须先取消分配给他的所有规格品和采价点,菜单“系统安全管理”“采价员安全管理”“取消绑定”“删除”。

3.规格品折算虚拟设置。原则上浙江调查总队下发《调查要求一览表》中有计量单位要求的,都要进行规格品折算虚拟设置,主要目的是减轻调查员现场工作量、采集价格及时上报。菜单“基本信息管理”“规格品折算虚拟设置”选中某一采价点和规格品“折算比值”录入“初始数据”、“变更数据”程序自动计算虚拟系数。

4.新任务下发。上述步骤完成后,在15日之前提醒调查员及时下载新制度。调查员手机菜单“系统维护”“制度装载”“从网络下载”“下载制度”。

第十九条  真实采集价格资料。

(一)价格调查的原则。

1.“三定”原则。即对选定调查网点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定人、定点、定时”直接调查。定人,即在一定时期内由固定采价员去采价,中途尽量不更换调查人员。定点,即对选定调查网点作为价格采集的固定场所,以保障价格资料来源的稳定性和可比性。定时,即在固定调查日期和时间进行采价,保证基期价格和报告期价格在时间上的可比性。

2.“同质可比”原则。即每个调查点本次采价与上次采价时的商品规格尽量保持一致。避免因为规格品不同引起的价格不同,造成价格指数非正常波动。

3.成交价格原则。如果商品和服务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讨价还价,应该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4.确保源头数据客观真实。对于服装、电器等更新换代较快的商品,必须及时与销售人员和有关人员沟通,全面了解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准确确定可比规格品价格,确保价格变动幅度符合该类别商品价格变动趋势。

(二)采价频率及日期。

1.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鲜活食品,每月调查6次价格。采价日期分别为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和30日(2月份为28日)。其他食品每月调查2次价格。采价日期分别为5日和20日。

2.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个人用品、文娱耐用消费品和服务、建房及装修材料等商品和服务每月调查2次价格。采价日期分别为8-10日、23-25日,两次采价日期之间必须相隔15天。

3.旅行社收费、宾馆住宿和其他住宿每月调查2次价格。采价日期分别为13-15日、28-30日,两次采价日期之间必须相隔15天。

4.汽油、柴油、水、电、管道燃气等商品(服务)每月调查1次价格。采价日期为30日(2月为28日),价格为按天数加权的平均价格。

(三)价格采集方法要求。

1.鲜活食品应挑选新鲜、品相好、销量大的品种,确保在当天12点之前完成采集上报。鲜活食品不包括有机、绿色、无公害等消费量较少的特殊品种。

2.超市的采价时间要避免固定打折时间段,如每天傍晚面包、蛋糕等商品的固定打折时间。

3.衣着(服装、鞋帽等)采价应当反映趋势,在确保代表性的前提下兼顾可比性。采价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价格变动反映趋势。二是加大基本服装商品在规格品中的比重(如知名品牌的男士背心等内衣)。三是尽量选择有延续性的品牌规格品。四是必须体现季节性,换季必须体现价格变动。

4.居住类中的房租采价应当加强调研,与当地的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提前沟通,能参考行政记录的尽量参考行政记录;行政记录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应当反映实际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房租价格是当月实际成交的租金价格,可以参考中介机构的趋势评估,规格品中应包括学区房。每年毕业季、开学月份必须反映季节性趋势。

(四)关注数据的可比性。

1.做到规格品价格同年可比。部分规格品价格一年变化一次,变化的时间比较固定,具有一定规律性,这些规格品价格变化调整时,要做到同年可比。例如,报刊、杂志等规格品,价格若有变化应在1月份调整,其他月份原则上不变;中小学生课本上册,大学收费,若价格有变化必须每年的9月份调整,其他月份不能变;幼儿园、中小学收费,若价格有变化必须按学期进行调整。

2.做到同月可比。要考虑规格品上市的间断性和不连续性,例如瓜果类中的西瓜,去年调查的是外地西瓜,今年同月也应该调查外地西瓜,去年同月调查的是本地西瓜,今年同月也应该调查本地西瓜。

3.做到定期可比。对季节性、时期性规格品必须做到定期可比,准确反映出季节性、时期性规格品价格变化的趋势。例如衣着类规格品,一般上市时价格上涨,将要下市时价格下降,上市时价格上涨,可以采集实际价格,下市时价格波动较大,要对下市价格进行评估,如果下市价格低于上年同期价格,这类规格品的同比价格指数在以后月份显示的是同比下降,有可能没有准确反映这类规格品价格变化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严格数据审核上报。

(一)原始数据审核。

1.数据审核保证完整、及时。利用管理系统中“调查网点未报情况统计”功能,查询采价日调查网点未报情况,确保原始数据上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如有非季节性商品价格空缺应及时与调查员沟通,并重新上报。

2.审核方法科学规范。一是查看环比涨跌幅度较大的规格品价格是否有原因说明,并督促调查员核实确认;二是查看替换规格品价格是否有新规格品描述记录。三是查看填写的采价说明是否清楚、合理。

3.采价信息审核。利用管理系统中“追踪浏览模式”功能,查询调查商品的采价时间和采价地点,确保调查员定时、定点采价。

4.横向比较审核。利用管理系统中“按分类显示”功能,审核同一规格品同一采价日不同调查网点之间的价格差异。

5.原始数据的更正。原始数据审核后发现问题,优先从源头修改并重新上报。

(二)采价工作实地抽查。

采取经常性抽查和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方式,对调查员的采价工作进行核查。每月对调查员抽取一定数量的代表规格品对照采价本最近一次价格现场、电话核查对比,检查代表规格品与调查价格是否对应、采价工作是否到位、价格数据是否准确,以保证调查价格的真实性。建立原始数据审核及抽查情况台账。

(三)报表编制。

1.月度报表计算、初审。在对所有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后,导入汇总程序进行计算,根据汇总报表逐条逐项审核环比价格指数,对变动幅度较大的数据,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同时审核价格长期不变的规格品价格,核实调查是否规范,价格是否准确。如确为采价错误,及时在程序中修改,并通知调查员在手持数据采集器上同步调整,注明原因,重新上报。

2.专业负责人二审。专业负责人对月度汇总数据进行趋势性、准确性以及与历史数据的比较审核。重点审核基本分类价格变动趋势、价格水平是否准确。各类指数与历史数据的比较审核。对汇总金额、上报文件内容、格式等进行全面审核。

3.分管领导三审。重点是指数的全面审核。

4.报表上报。报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生成上报压缩包,通过FTP上报至浙江调查总队消价处相应文件夹。

第二十一条 数据分析与评估。在价格采集过程中及月度报表完成后,应及时反映价格波动情况,准确分析判断价格变化趋势和影响,为各级党政领导和决策部门提供价格调查分析服务。

(一)月报说明。对当月月报数据进行解读,重点说明影响环比价格变动的异常情况,特别是某些价格变动较大的基本分类,此外还应包括当地相关调价政策等。

(二)价格月度信息。当月价格运行的总体情况、价格变化的突出特点、影响价格变化的诸多因素。

(三)价格热点信息。反映市场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性、苗头性问题。

(四)进度分析报告。分析一段时期价格变动的特点、原因、影响因素及判断后期价格走势。

(五)数据质量评估。定期对调查数据从编制方法的科学性与调查过程的严谨性进行判断与分析。要判断本地的主要分类指数与全省及其它市县的趋势是否一致,涨跌幅度是否异常,是否客观,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对差异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其次是把握指标间的协调性和逻辑性评估。评估上下游产品、关联类别、不同报表的关联指标等价格变动的逻辑关系和数量平衡关系。

第二十二条 辅助调查员管理。采价工作是价格调查工作中最基础性的工作,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价格指数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对辅助调查员管理建立包括培训、考核及督导在内的相关制度。

(一)培训制度。对新上任的辅助调查员实行上岗培训,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对辅助调查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考核制度。要求辅助调查员严格按照采价原则,定时、定点进行实地成交价的采集;做好价格自审工作,按时上报价格;把握价格变动趋势;定期对辅助调查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三)督导制度。加强与辅助调查员的沟通,及时做好日常采价审核工作,不定期与辅助调查员一起采价。

 

第五章  统计资料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统计数据发布。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在国家CPI数据发布(根据当年国家统计局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后,方可向地方党政领导、社会各界提供本市(县)月度数据。权数属于保密资料,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十四条 资料管理。规范管理居民消费价格统计资料,对各种统计资料及文件要妥善保管、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确保其完整与安全。计算机数据文件要定期备份相关电子资料,并妥善保管。人员调动应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金华调查队价格调查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以前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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