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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业务工作规范
日期:2022-12-20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基础工作,确保统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准确编制全市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实现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制度》和浙江调查总队《浙江省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业务工作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调查目的。及时、准确、科学地反映全市各工业行业产品价格水平及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幅度,为国民经济核算、计算工业发展速度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为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加强宏观调控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调查任务。

(一)调查全市特色工业为重点的各工业部门的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及购进价格。

(二)编制全市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指数及各种分类指数和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总指数及各种分类指数,准确地反映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和购进价格的变动趋势及幅度。

(三)为国民经济核算、测算工业发展速度提供各种分组价格指数,提高统计核算水平。

(四)结合工业经济情况和相关经济活动,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工业生产及市场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管理部门宏观决策提供服务。

(五)向社会发布工业生产者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走向和行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调查内容。包括报告月调查日的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和购进价格及相应基期单价。

第五条 调查方法。按照《方案》规定,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第六条 调查对象。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主要是规模以上的重点企业和具有行业特性的规模以下典型特色企业。

 

第二章  调查企业样本及产品抽选与管理

第七条 代表产品的选择。编制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是以代表产品的价格变动来反映全部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和变动幅度。产品的选择既要满足省级要求,同时根据本地区经济结构、产品结构特点适当增补调查产品,使全市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能更准确地反映本地实际。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方案》规定的工业行业选择代表产品。

(二)选择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产品。

(三)选择生产较为稳定的产品。

(四)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产品。

(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

第八条 调查企业样本的选择。对于每个代表产品(规格品),要选择多个企业进行填报。在选择代表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工业行业选择调查企业,各中类行业原则上都要有调查企业。调查企业要合理分布,不能遗漏,也不能过于集中。原则上每个中类行业都应选择代表企业,特别是有产值体现的中类行业一定要有调查企业。

(二)在优先选择大型(或占相当大比重)企业的同时,也应采用抽样方法适当选择一些中小企业,使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客观实际。

(三)选择生产稳定、正常的企业作为调查对象。一旦企业被选中作为调查样本,就要稳定几年,所以选择调查企业时一定要注意其是否生产正常、稳定。

(四)选择企业时要兼顾不同所有制形式。不仅选择国有企业,也要选择非国有企业。

(五)调查企业代表性应有一定的量化。规模以上调查企业销售产值要达到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值的50%以上。

第九条 调查样本的增补。在调查期内某个样本单位如因各种原因未开工、未复工以及没有经营活动而不能上报报表时,要在报表说明中加以说明原因,并按调查方案规定增补调查企业和调查产品,并上报调整后的企业信息库。

 

第三章  资料的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

第十条台账制度与资料管理。调查企业确定后,企业调查员应随即开始建立台账,以便收集资料。金华调查队在每次报表后要及时将数据库备份保存。

第十一条基础数据审核。调查企业为确保报表数据质量,要严格执行审核制度,严把源头数据质量关,切实将差错消灭在上报之前。企业填报人员要重点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核对原始数据来源是否可靠;是否每笔数据都有(凭证)依据。

(二)报告期价格与基期价格(费用)是否齐全,是否同质可比,是否符合实际。

(三)调查产品规格代码的填写与目录是否一致。

(四)对产品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况,是否查明涨跌原因,并在报表说明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填报人在确认以上各项审核无误后才可送交有关领导签字盖章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六)调查企业应建立价格台账。在每月上报报表后及时将报表数据登入台账,并按制度要求把相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附于台账。

第十二条数据审核。建立健全严格的数据质量“四审”制度。

(一)原始报表的初步审核。在PPI“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上调查企业上报报表后,各县级统计机构工价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对全部原始报表进行初步审核。按环比指数大于105%和小于95%波动的条目逐项审查,并将原始数据的差错及更正信息及时反馈给上报企业,要求企业加以纠正。当数据波动超限时,企业必须填写详细原因说明。

(二)在各县级统计机构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市级审核,按常规审核一般价格涨跌超过5%的数据,并对部分行业价格变动趋势进行重点审核。全部检查验收通过之后方可导入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专业程序,按程序设定的审核步骤及浙江调查总队规定的必要审核步骤逐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数据汇总结果出来后还要检查本地区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的变动趋势与全市的各项经济指标趋势是否一致。

(三)处室负责人审核。对调查人员初步审核、汇总的调查企业数据,处室负责人有进一步的审核监督职责。

(四)分管领导审批。对汇总数据,需经相关的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上报。

(五)在对各项指标严格审核,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无误后按《方案》规定时间通过FTP向省队上报数据及报表说明。

第十三条上报时间要求。调查企业上报的时间为每月20-22日。本队在每月28日前向浙江调查总队上报数据及报表说明。

 

第四章  数据评估

第十四条调查企业代表性评估。检查是否按照调查方案的规定抽选调查企业;是否做到不同经济类型兼顾;选择上规模的大型企业,同时也兼顾中小企业;确保重点企业和地方特色企业纳入到调查企业中。

第十五条权数资料评估。检查权数资料来源是否正确,是否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计算权数;一经确定,五年内保持不变。

第十六条对源头数据评估。

(一)检查调查企业采集的价格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有完备的原始凭证和台账。

(二)检查调查企业报送的价格资料是否同质可比,不可比时是否按方案要求进行了能够同质可比的技术处理;是否剔除了非价格变动因素等。

第十七条对数据加工、汇总过程评估。

(一)检查企业统计人员在填报过程中是否有笔误,价格趋势是否合理,价格变化的原因是否说明。

(二)检查在数据汇总前是否按浙江调查总队规定的必要审核步骤逐项审过,是否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对指数趋势评估。

(一)检查在一个相对短的时期内,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的变动是否稳定;若出现异常变动,是否有变动依据。

(二)检查全市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的变动趋势与全省的变动趋势是否一致。

(三)检查全市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的变动趋势与国民经济的整体走势及其主要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动趋势是否一致。

第十九条数据质量检查。数据质量检查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完成后,本队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调查总队上报数据质量检查报告。除了数据质量检查,市、县两级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样本企业走访、督查和指导,严格执行与调查企业的联系制度,全市实地走访的调查企业应占全部调查样本的17%以上。建立并填写《金华市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走访记录》,将走访人员、走访对象、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等走访情况予以简要记录,确保走访工作的有效衔接,提升工作效率。

 

第五章  资料的管理与运用

第二十条资料管理。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资料,应按照有关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实行调查企业、本队二级管理制度,使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资料管理真正实现档案化、系列化、科学化。

(一)调查企业的价格调查原始资料(可以是复印件),每月报表结束后由所属调查企业统计部门的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保管期限为3年。

(二)本队负责管理本地区调查企业上报的各种统计资料和录入汇总的有关数据库资料及台账。

第二十一条资料的移交、销毁与保密。调查企业遇有统计人员更换时,需办理资料移交手续;资料的销毁要按保密制度规定处理。价格调查统计资料的提供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本队对外提供本地区的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统计资料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工作职责

(一)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及基本内容,明确浙江调查总队规定的职责要求。

(二)全面掌握全市工业企业情况,科学选取和管理调查企业,建立调查企业基本信息库。正确编制调查权数。

(三)负责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业务工作,完成调查企业报表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四)负责本地区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业务培训,指导基层人员正确填报调查报表,接受并处理调查企业在数据填报中遇到的问题。

(五)熟悉数据审核方法和数据处理程序,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和说明,接受并处理浙江调查总队的数据查询工作。

(六)及时做好报表数据备份以及保存数据台账和有关调查资料,编制全市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

(七)开展调查信息、分析研究和方法制度研究工作,按照浙江调查总队目标考核的要求,按时规范上报各类工作材料。依法发布和提供调查数据、信息和分析。

(八)按浙江调查总队要求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形成检查报告及时上报,

(九)负责对各县(市、区)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十)完成浙江调查总队布置的其他专项调查和临时性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金华调查队价格调查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以前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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