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以下简称金华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同时承担地方党委政府委托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受浙江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直接管理。为认真履行国家统计局赋予的职能,科学规范地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工作,推进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金华调查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以及总队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正确履行职能职责,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能力,建设法治型、创新型、廉洁型和服务型的政府统计调查部门。
第三条 金华调查队工作的准则是,在总队的领导下,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金华调查队全体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统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依法统计,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 领导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金华调查队领导由队长(党组书记)、副队长、党组纪检组组长和其他党组成员等组成。
第六条 金华调查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领导全面工作,其他队领导协助队长工作。队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一位队领导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其他队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队长报告;有关方针政策性的事项,要向队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队领导分管工作的事项,要同相关领导协商决定。
第八条 党组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受队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队机关各部门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国家统计局以及总队和金华调查队的各项规章、决定及工作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办公室协助队领导做好金华调查队机关内部工作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履行统计管理行政职能
第十条 金华调查队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全面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 受浙江调查总队委托,协助管理所在行政区域的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全面深化统计改革创新。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统计制度方法,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提高统计调查效能。
第十三条 扎实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真实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文件。加大统计执法、普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切实做好统计数据加工、分析,科学研判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五条 强化统计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统计数据共享,深度开发数据资源,丰富统计数据供给,深入推进统计调查公开透明,及时准确解读统计调查数据,有效引导舆论和社会预期。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坚持依法统计、依法调查、依法管理,依法规范统计调查活动,把统计调查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努力打造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统计调查机构。
第十七条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坚决防止不作为。既要切实履行《统计法》赋予调查队的职责,依法管理统计调查事务,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又要严格统计法律法规实施,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
第十八条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守法律、重程序、讲规矩,坚决防止乱作为。各项统计调查活动都必须做到于法有据,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确保依法统计、规范调查、公正用权。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以及总队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队机关各部门要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以及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金华调查队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结果,都要通过适当形式向干部职工公开,保障干部职工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增加决策的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队机关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队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决策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统计调查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大力推进统计调查数据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各种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统计调查数据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积极反映政策实施效果,增信解疑释惑,正确引导预期。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所列政府信息。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总队的行政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总队报告。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和改进,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一条 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倒查机制及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金华调查队会议分为机关会议和系统(全市)培训会议两类。金华调查队机关实行党组会议、队长办公会议、队务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例会和学习会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党组会议,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参加,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主持人主持召开。非党组成员的处级干部和议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队长办公会议,由队领导参加,队长或队长委托副队长主持召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队长办公会议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队领导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决定统计调查业务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上报国家统计局、总队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决定统计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组织重要活动等;
(四)讨论决定经费预决算、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大额经费支出等财务事项;
(五)讨论通过重大工作安排和金华调查队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队长办公会议需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六条 队务会议,由金华调查队领导和机关各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参加,队长或队长委托副队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统计局、总队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二)通报队党组和队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有关重要情况;
(三)各部门汇报近期主要工作和需提交队党组集体等研究讨论的事项;
(四)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安排近期主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队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队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七条 队专题会议,由队领导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协调落实临时性工作任务及其他事项。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八条 队工作例会,由队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由队长或队长委托的副队长召集和主持。视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讨论安排近期会议、活动、调研等主要工作,明确半月度工作重点和需要提交党组会、队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九条 队学习会,包括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全队干部职工学习会。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由队党组书记、党组成员、非党组成员的处级干部参加,与学习专题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学习专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机关党支部会同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及会务工作。学习秘书由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担任。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由队党组书记、党组成员、非党组成员的处级干部和队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学习需要,可扩大至队机关部分或全体科级干部和县级调查队负责人参加。会议主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机关党支部同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及会务工作。
全队干部职工学习会由全队干部职工参加,主要内容是学习政治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廉政规定、统计业务、机关文化、行政组织、经济科技和社会管理等知识。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读书会、专题学习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内容由机关党支部、办公室、执法监督处(纪检监察室)共同研究提出,并做好会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实际,金华调查队召开的系统(全市)会议主要有:
(一)全市统计调查工作会议。会议传达贯彻全省统计调查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年度统计调查任务。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
(二)业务培训会议。会议传达贯彻总队有关专业会议精神,研究分析经济形势,部署专业工作任务,就工作中某项业务进行集中培训和指导,以利于某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承办。
第四十一条 会议有关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坚持“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格,压缩会期和规模,所有会议实行统一管理,规范审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不得组织会议代表公款旅游和发放纪念品。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二)队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经机要秘书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队长办公会议、队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议题由队领导提出,经办公室协调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会议议题材料准备由相关责任部门承担。重要事项或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应事前进行协商协调,并在会议材料中如实反映有关部门意见。承办部门对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一般应提前两天报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材料印制,提前一天分送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会议安排和纪要撰写等会务工作。
(四)参加党组会议、队长办公会议和队务会议以及专题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缺席、替换或增加参加会议人员。
(五)队党组会议、队长办公会议和队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督办,并向相关队领导和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
(六)金华调查队召开的系统(全市)会议均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提出本年度需要召开的系统(全市)会议计划,交办公室汇总后,提交队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经队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年度会议计划。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计划外会议,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队长审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公文办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执行《浙江调查总队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规范各项流程。
第四十三条 公文办理除涉密的外,均在总队办公自动化OA系统流转。办公室负责文件批办工作。凡总队和市委、市政府下发金华调查队办理的文件,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统计局、调查队报送金华调查队办理的文件,均由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和队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队长审批,办公室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催办督办。各部门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单位办理的文件。
第四十四条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会办部门沟通,会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四十五条 公文拟制严格按照行文程序办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拟文部门负责人要对文稿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先送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如有不同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报请队领导审定。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对行文理由、内容、文种等进行审核,公文印发前应进行复核校对。以金华调查队或金华调查队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由队主要分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如发文涉及其他队领导分管的事项,须经有关队领导审核后签发;上报总队或市委、市政府等上行文,属重大事项或涉及面广的公文,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由队长签发。公文签发后,不得随意改动公文的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统一规范对外发文。除办公室以外,机关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以信函形式与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单位和统计机构的对口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具体事项。
第四十七条 凡是不涉密的统计调查工作文件,均通过金华调查队内网或OA办公系统发布,一般不再另发纸质文件。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
第十章 内部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队长因公离开金华,由办公室报告市委、市政府。其他队领导因公离金出差应事前向队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出差返回后应当向队长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总队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的,按会议通知和相关处理意见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离金出差,提前报队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其他干部因公离金出差,先报处室负责人审批、再报分管领导审批。根据总队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的,按会议通知和相关处理意见办理。
第五十条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返回后,须向分管领导和队长汇报。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全省专业会议、外出学习培训等返回后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提交队有关会议研究。
第五十一条 队长逢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日因私离金外出,遵照市委、市政府规定办理。其他队领导逢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日因私离金外出,向队长报告,并告办公室。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逢法定节假日因私离金外出,分别向分管领导、队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队机关其他干部逢法定节假日因私离金外出,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类请假手续均通过OA系统流转审批。
第五十二条 金华调查队内部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请示报告的范围主要是:
(一)请示批准某一方面的工作;
(二)请求队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报告工作完成情况或队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四)对全队工作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队领导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请示、报告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一般性工作口头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必须书面请示、报告。请示要一事一报、逐级请示。书面请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对各部门请示报告的事项,应及时做出决策,对涉及全局或难以把握的事项,应向队长汇报。队领导对请示报告的事项批示后,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认真落实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队领导汇报。
书面请示或报告均通过金华调查队OA系统流转办理。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按照人事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队领导因公、因私出国(境),按规定向总队报批。其他人员因公出国(境),向总队报批,因私出国(境)由队长审批。
第十一章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数据审核、统计调查资料提供和发布
第五十五条 金华调查队对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制度实行申报审批制度。金华调查队综合(专项)处负责受理各部门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队领导审签后报总队审批。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对重要统计调查数据的审核、定期分析、评估核定和上报制度。统计定期报表、年度报表数据和其他调查数据,经各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阅后上报;重要数据上报前应告知队长。普查、大型调查数据由领导小组审定。专项调查、统计定期报表和年度报表数据一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反馈,即以EXCEL形式通过OA电子函件形式报送队综合(专项)处。
统计调查数据上报总队前,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
第五十七条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制度方法、统计资料报告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队综合(专项)处制定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发布日程表,按规定时间发布统计调查数据。
第五十八条 调查资料对外发布是指通过新闻发布会、金华调查队外网、“金华调查”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途径,向新闻媒体、社会和公众发布调查数据、调查信息、调查分析、数据解读以及部分工作信息和制度方法等。对外发布调查资料,由综合(专项)处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发布稿件由相关部门拟稿,队综合处核稿,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排版,综合处编号并负责对外发布。
第五十九条 金华调查队统计调查资料,应按队有关规定程序报分管队领导签发。统计调查资料的发放范围按金华调查队有关规定执行。与市统计局合编的统计调查资料,由队综合(专项)处会同有关专业处确定调查指标和表式,综合(专项)处负责整理提供,各专业处负责校对。
第六十条 新闻媒体约访由综合(专项)处归口管理,明确采访内容等约访事项,由接受采访的相关部门报分管领导签批。各部门及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六十一条 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调查资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失密、泄密行为。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国家统计局以及总队的决定,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公务来访预约,队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
第六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五条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六条 队机关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七条 坚持依法统计,认真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防治跑数要数、以数谋私等数字上的腐败问题。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异地任职干部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二条 建设学习型机关,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更新知识结构。
第七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调研结束后应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工作规则》(金调字〔201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