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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调查队资金支出审批报销规程(试行)
日期:2020-06-04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华调查队资金支出管理,明确资金支出标准和审批权限,规范财务报销程序和流程,确保各项支出合规和法,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统计局市县级调查队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金华调查队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金华调查队。

第三条 资金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财务报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审核与审批。

(一)各项支出应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

(二)会议(培训)费、调查劳务费、调查用品、印刷费等支出应有年度预算(计划)。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支出一般不予报销。如有特殊需要,支出前应由承办处室提前填写相应的计划外审批单,经办公室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批准,预算在2万元以上的须经队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支出业务发生后,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规定的报销程序和费用标准办理报销手续。

(四)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各项支出和票据的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

第四条 支出业务发生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一)原始凭证要素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的日期和凭证的编号、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如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的签章、填制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等。

(二)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应当相符,不得涂改。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财务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或者由开出单位提供所开出票据的存根复印件并加盖财务章,方可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其他人签字证明,由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代作报销单据。

(四)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和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报销时,除单据齐备外,需附采购合同和验收单等相关附件,按规定流程和权限报批。未按规定流程实施政府采购的,不予报销。

第五条 支出业务结算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凡应纳入公务卡结算的事项,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经办人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报销时,加附公务卡刷卡凭证等原始单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表》并报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经办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内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条 支出业务发生后,经办(报销)人按支出项目填写相应的报销凭证。报销凭证分差旅费报销单、会议费报销单、公务接待报销单、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调查用品领用单五种。

第七条 经办(报销)人所在部门和办公室应加强报销凭证和原始凭证的审核。经办(报销)人所在部门的审核应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原始凭证的完整性负责;办公室的审核应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原始凭证与报销凭证金额一致性负责。

第八条 资金支出按项目和额度确定审批权限。

各项开支发生后,由经办人填写支付凭证,除常规差旅费由财务人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外,其他开支审批按分管权限审批。1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初核,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初核,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分管领导预审批,队主要领导审批,2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支出(年度计划内的会议(培训)费、劳务费、调查用品和印刷费除外)由队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审批流程同1万元以上。

第九条 会议(培训)费报销。

(一)会议费支出按《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会议(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二)审批程序及流程

会议召开前,经办人应编制《会议(培训)经费预算表》—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分管领导预审批(1万元以上)—队主要领导审批。

若召开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培训),须由承办处室提前填写《计划外会议(培训)审批单》—办公室复核后—分管领导预审批—队主要领导审核批准。预算在2万元以上,还须经队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报销程序和流程

经办人整理原始凭证并填写《会议费报销单》—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下)/预审批(1万元以上)—队主要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

(四)应附的原始凭证:正式发票、费用明细清单(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等)、《会议(培训)经费预算表》、带有文号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公务卡支付小票等相关原始单据。若会议费超过2万元,应附队党组会议纪要或注明会议纪要时间编号。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

(一)差旅费支出按《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二)审批程序和流程

一般工作人员或中层副职出差前,由处室经办人填写《出差审批单》—报队分管领导审批—交办公室负责人保存。

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出差—分管领导审核确认—队主要领导审批—交办公室负责人保存。

其他队领导出差—队主要领导签批—交办公室负责人保存。

队主要领导出差由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

多位人员一同出差的,审批手续按其中职务最高人员的程序办理。

(三)差旅费报销程序和流程

部门经办人整理原始凭证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会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若办公室负责人出差,《差旅费报销单》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四)应附的原始凭证:正式发票、《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培训)文件通知、外出调研的公务函、公务卡支付小票等相关原始单据。

第十一条 印刷费报销。

(一)印刷费支出按照《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印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二)审批程序和流程

处室经办人填写《印刷审批单》(年度计划内的印刷费除外)—处室负责人初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预审批—财务分管领导审批—队主要领导审批(2000元及以上)。

(三)报销程序和流程

部门经办人整理原始凭证并在发票背面签名—处室负责人初核—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下)/预审批(1万元以上)—队主要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

(四)报销应附原始凭证:正式发票、明细单、验收单。若印刷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附队长办公会议纪要或注明会议纪要时间编号。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

(一)公务接待费支出按《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公务接待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二)公务接待事前审批

对口处室经办人拟定接待方案并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队主要领导审批。

(三)报销程序和流程

经办人整理原始凭证并填写《公务接待报销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四)应附原始凭证:正式发票、菜单、《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函、公务卡支付小票。

第十三条 货物服务采购报销。

(一)货物服务采购支出按《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货物服务采购和物品领用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和流程

一般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根据需要由采购小组定期采购。

特殊用品(服务)和非库存调查用品(年初计划性发放除外)由相关处室根据需要,采购经办人填写《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采购审批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审核(1000元以上)—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000-2000元)/审核(2000元以上)—队主要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

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采购数额较大或必要时由相关采购需求处室的处室人员一同参与。

(三)报销程序和流程

采购经办人(2人)整理原始票据并在正式发票背面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下)/预审批(1万元以上)—队主要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

(四)应附的原始凭证:正式发票、明细清单、公务卡支付小票;属于合同管理事项的,还须附采购合同及合同审批单;通过询价、议价等采购方式的,还须附询价单;调查用品发放,还须附《调查用品发放表》和最终端发放清册(由调查员代发时)。若金额超过2万元,应附队长办公会议纪要或注明会议纪要时间编号。

第十四条 调查劳务费报销。

(一)调查劳务费支出按《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调查用品及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程序和流程

处室经办人填写《调查补贴发放表》—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下)/预审批(1万元以上)—队主要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

(三)应附的原始凭证:发放至最终端的《调查补贴发放表》。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报销。

(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按《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车辆维修事前审批和流程

车辆管理人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队主要领导审批。

(三)报销程序和流程

经办人(2人)整理原始票据并在正式发票背面签名—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下)/预审批(1万元以上)—队主要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

(四)应附的原始凭证:正式发票、公务卡支付小票,车辆维修费还应附明细清单、《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公务车加油卡充值还应附分配清单。

第十五条 子女保教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

(一)子女保教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支出按金华市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程序和流程

报销人整理原始票据并填写《一般经费报销单》(子女保教费报销)/《医疗费报销单》(计划生育医疗费)—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三)应附的原始凭证:正式发票、出生证明复印件、医疗费结算票据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金华调查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上述支出所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等如有变动和修订的,按新的规定、办法、通知等执行。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实行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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