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字〔2023〕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
《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已经2023年10月21日国家统计局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2023年10月27日
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监督制度机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结合干部管理和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承担领导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干预统计工作:
(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二)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三)以任何方式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对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进行过问打探或者请托说情、插手干预的;
(四)其他干预统计工作、妨碍统计职权独立行使的行为。
第四条 统计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事项,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无法及时记录报告的,应当于影响因素消除后15日内补充记录报告。
通过手机短信、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干预的,保留有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据;以口头方式实施干预的,同时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作为取证辅助依据;以语音通话方式实施干预的,记录通话时间、内容、在场人员等情况作为取证辅助依据。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工作信息网设置相关栏目接收干预记录信息。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干预记录信息的管理,并对相关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研判处理。
第六条 统计人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的,应当予以保护。
对如实记录报告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对干预行为进行过拒绝、抵制但仍被迫参与统计造假活动的,如果相关人员进行了如实记录报告,将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对其从轻、减轻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如果未进行记录报告或未如实记录报告的,将一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国统字〔2017〕183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8〕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