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调查队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减轻统计监管对象负担,推进浙江调查队系统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6〕15号)要求和浙江调查总队制定的《浙江调查队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随机抽查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统计执法行为,确保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正高效。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三)公开透明。
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等,确保检查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强化社会监督。
(四)协同推进。
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探索推进总队、市县调查队联动统计执法检查。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三、建立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机制
(一)建立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
根据统计调查工作的需要,确定统计执法检查范围。原则上,国家、省、市三级样本中的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需纳入检查范围。嘉兴调查队相关专业处提供检查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综合与法规处分县(市、区)(含经开区,下同)建立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抽取检查对象前,先确定被检查县(市、区),再按专业分层、随机起点、等距抽样方式抽取。
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如在执法时已经关闭、歇业、搬离或其他原因确实难以联系到的,可在原样本框内,按同一抽样原则、原抽样顺序继续进行抽样;如遇抽中样本超出间距,可进行循环抽样。
(二)建立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制度。
建立由调查队系统和县级统计局系统相关专业的执法骨干组成的执法检查人员库,作为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抽样框,执法检查人员入库要满足提升执法层次的需要。嘉兴调查队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根据执法检查工作的需要,由综合与法规处按照市、县统计调查系统人员兼顾、专业分层、随机起点、等距抽样方式,分别抽取市、县两级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县(市、区)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除外),组成执法检查组。
被抽取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如与抽取的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执法检查机构按照随机抽取方式再次抽取其他统计执法检查人员。
(三)实行动态管理。
对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统计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和监管事项合法。
四、随机抽查比例
要将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按照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数,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2016年随机抽查占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数比重不低于30%,今后根据情况逐步提高随机抽查比例。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五、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
(一)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加强统计法的宣传力度,引导检查对象自觉遵守统计法,提高统计执法效能。
(二)公示处罚结果。
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及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示。
六、工作要求
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调查队各处室要积极配合,将“双随机”抽查机制落到实处,做好县(市、区)统计调查系统相关专业人员的协调工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深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