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全面了解和反映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国民经济行业调查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统计范围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样本法人单位。
(三)本制度统计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科技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样本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调查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分行业报表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
(六)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分行业报表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
注:资料源自国家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