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中央就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做出重要决策,明确了统计改革发展的重大措施。条例贯穿改革精神,体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针,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举措,完善了不少行之有效的规范。条例提出要健全统计业务管理体制,条例还要求健全统计责任制。此外,条例在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方面也做出了不少制度性安排。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制定条例的原因,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一是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需要;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使统计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需要。
统计数据关乎政府公信力,也是决策层制定政策、经济研究者分析问题的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撰文指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强化集中统一领导、减轻调查负担、统计科学化,突出调查管理、行为规范、监督问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能有力地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将把全国统计现代化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数据“注水” 惊动高层
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1.1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上报为7.8亿元;停产的、未投产的、被兼并的,甚至连地址都找不到的企业,还在上报“产值”;一些部门分解任务,伪造资料,“指导”企业上报虚假数据……这是2015年湖南省在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发现的统计造假行为。
无独有偶,据中央纪检委监察部和国家审计署发布的信息,2013年,黑龙江省黑河市虚报项目投资 19亿元,按当年统计公报披露的223亿元年度项目投资总额计算,“注水”比例为 8.5%;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虚增财政收入 8.47亿元,超过了同年实际财政收入的 127%。
在统计质量的要求中,真实性居于核心地位。统计信息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性。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但在现实中,屡屡出现的数据造假却直接抽空了“真实性”,从本质上说就是在肢解统计的生命。
值得警惕的是,现阶段统计数据造假已经从报送过程改数据,变为了一些地方企业源头数据造假,发现与核查的难度在加大。这其中甚至包括一些基层领导授意企业数据造假,“下达”数据指标。
据报道,2014年至2015年2月,河南省一地方虚报联网直报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百亿元。该地统计局工业科存在向企业下达数据指标,修改乡镇上报的统计数据的情况。而“威逼利诱”企业配合造假,以取消优惠政策等“要挟”企业配合造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统计数据失真的问题,早已引起高层的注意。
去年10月,中央深改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
两个月后,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在《人民日报》上发文,承认“一些地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时有发生,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这篇坦诚的文章,当时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注意。此后不久他再次表态称,2017年中国将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1月9日,宁吉喆召开会议,就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文件部署具体措施和工作安排。如果说深改组出台的文件是第一只靴子,那么宁吉喆部署的具体工作则无疑是第二只靴子落地,具体措施即将开展。
构建机制 挤干水分
如今,条例应运而生。
宁吉喆指出,去年10月,中央就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做出重要决策,明确了统计改革发展的重大措施。条例贯穿改革精神,体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针,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举措,完善了不少行之有效的规范。
条例提出要健全统计业务管理体制。规定在统计业务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宁吉喆指出,这些规定强化了国家对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统计职权不受侵犯,有利于确保各级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的统计规则办事,有利于统计机构获得真实准确的原始资料。
条例还要求健全统计责任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此外,条例在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方面也做出了不少制度性安排。
一要加快统计改革创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为完成统计任务、提高统计科学性、推进统计现代化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要强化统计标准执行。条例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宁吉喆认为,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统计标准的权威性和至高的地位,对于解决多年来国家统计标准执行不力、统计数据可比性可靠性难以保障的问题提供了有力武器。
三要确保国家统计调查顺利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这就明确了国家统计的优先性,展现出国家统计的权威性,体现了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宁吉喆说。
强化监督 严惩违法
虽然统计法对统计数据的造假行为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但从以往的实践来看,统计数据造假被发现之后,相关人员往往只会受到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或是罚款了事,很少有人受到法律惩罚的,致使法律的效力不能真正释放。
法律责任追究的不到位必然导致违法成本的低廉,违法成本的低廉又必然导致“破窗效应”的恶性循环。为此,条例依据统计法进一步细化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统计违纪违法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首先,健全了监督检查机制。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
其次,严肃追究严重统计违法行为领导干部的责任。条例列举了领导干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明确规定对失察和违法的领导干部,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再次,严查统计调查组织者的违法行为。条例列举了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统计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规定对违法责任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对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等统计规范,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对抗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强化涉外统计调查监管。根据统计法关于境外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的规定,条例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评论指出,如此细致的违法情形规定和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于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健全了反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无疑为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长效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撑。
宁吉喆认为,确保上述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