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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应用系统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5-30作者:

   住户调查应用系统使用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户调查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的操作使用,加强对调查过程和调查数据的管理,不断提高住户调查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和调查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住户调查实施过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住户调查应用系统是实现数据采集处理和调查组织管理电子化网络化的综合性调查应用系统,由手机记账端、PC记账端、体验记账户端(e记账)和问卷采集端(e调查),以及住户调查平台组成。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使用应用系统开展住户调查工作的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和住户调查人员,包括:国家统计局及各级调查队、承担住户调查任务的相关市县统计机构,各级住户调查工作人员,调查员,辅助调查员(以下简称辅调员),以及其他使用应用系统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村住户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退耕还林(草)监测调查、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农民工监测调查、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等住户类调查,各调查总队牵头负责的本地区分市县住户调查,以及利用应用系统开展的其他调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发和完善应用系统功能,搭建网络运行环境,划分各层级用户的区域、专业和岗位权限,根据国家调查方案创建和维护元数据、调查指标、调查表式、审核及计算汇总公式等,确定数据采集、上报和处理流程,组织开展样本在线抽选和日常管理、调查过程监管和数据质量控制,以及通过检查督促、组织培训、编印手册、在线答疑等形式加强对应用系统的推广应用和使用指导。 

  第六条  调查总队负责本地区应用系统的使用管理和推广应用。主要是,督促指导各市县开展电子记账和PAD问卷调查;监控各市县调查进度和质量;按职责权限审批样本变动和维护样本标识;设定本地区日常审核流程并督促各市县及时审核数据;加强对各市县的培训指导;及时收集上报各市县意见建议;以及组织做好本地区各级用户账号创建和权限设定,维护本地区编码库、字典库和地区名录等系统管理工作。利用应用系统开展本地区及下属地区的地方调查,须负责做好调查任务创建、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市县级国家调查队和承担住户调查任务的市县统计机构负责利用应用系统做好本地区基础数据采集各项工作。主要是,做好电子记账开户和辅导,实时监管记账情况,积极应用PAD等电子终端开展问卷调查,加强对调查员、辅调员和调查户的培训指导,创建和维护本地区管理员、业务人员、调查员、辅调员的用户账号,按职责权限审批或上报样本变动、维护样本标识,提交字典变动申请,及时完成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和上报。 

  第八条  调查员负责动员有条件的调查户进行电子记账,及时提醒和指导调查户记账,进行电子记账数据日常审核,利用PAD等电子采集终端入户填报调查问卷,完成纸质账页和问卷数据的审核编码录入。辅调员负责协助调查员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九条  用户管理主要是指对应用系统的各级管理员、业务人员、调查员、辅调员等岗位用户的管理。 

  第十条  应用系统为省市县各级统计调查机构默认创建了1名管理员账号,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管理员,每个总队最多4名,每个市县最多3名。管理员负责为本地区所有业务人员、调查员、辅调员分别创建用户账号。 

  第十一条  用户账号专人专用,每个账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借用,不得多人共用。 

  第十二条  用户创建须实名制,真实完整填写姓名、电话、手机、职务(部门+职务)、是否党员等基本信息,据实勾选所在区域、负责专业、工作岗位。用户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应用系统根据每个用户所负责的区域、专业和工作岗位自动赋予相应权限,上级可根据工作需要赋予下级更多权限,但要本着“谁赋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权限下放。 

  第十四条  所有用户须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定期更换密码。除调查户外,所有用户的密码须不少于8位且同时包含字母和数字,最好也包含特殊字符。 

  第十五条  用户离职或调岗时,须及时关闭该用户的所有权限,收回配发的调查设备,清除其个人持有的调查程序和数据;用户调查设备丢失时,须及时重置并修改其登录密码,防止数据外泄。 

第四章  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  在应用系统中创建和组织实施的调查制度须按规定程序完成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  在应用系统中新建调查制度,属于国家调查制度的由国家统计局相关业务司组织创建;属于地方调查制度的由相关调查总队向国家统计局提交申请,申请时需提供调查项目审批文件、调查方案及有关情况说明,申请通过后由申请单位自主创建。 

  第十八条  应用系统中的调查制度由创建单位负责定期维护,主要是根据制度修订情况对元数据、调查指标、调查表式、审核及计算汇总公式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  超过有效期或停止执行的调查制度应由创建单位及时“取消发布”或“废弃”。 

  第二十条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拟利用应用系统开展快速问卷调查的,由相关调查总队审核后统一向国家统计局报备。 

第五章  样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用系统的样本管理主要是按照调查方案抽选和管理样本,包括创建和更新抽样框资料、采集摸底调查数据、在线抽选和落实各级样本、定期轮换样本,以及对调查区县、调查小区、调查户等调查样本进行扩充、替换和标识维护等日常管理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在样本轮换年份,各调查总队须按照国家抽样方案和相关规范要求,利用应用系统组织完成样本抽选、落实和轮换等各环节操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须严格按照调查方案和相关规范要求,在应用系统中完成调查样本动态管理的相关操作。 

  第二十四条  应用系统中所有调查小区和调查户的样本“专业标识”根据各项调查制度确定。国家调查项目的样本专业标识由国家统计局确定,各调查总队对本地区样本的专业标识进行核实确认,如果有变动,各调查总队应报请国家统计局定期统一更新。地方调查项目的样本专业标识由各调查总队组织确定和定期更新。 

  第二十五条  应用系统中所有样本的“住户标识”,包括开始调查时间、调查方式(日记账、C卷、粗账)、是否代记账、是否电子记账户、是否完成本期调查、住宅地址是否变动、退出时间等,由各市县据实标注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所有住户标识的更新不得跨季度进行,本季度发生的变动须在本季度关账日期之前完成更新。 

  第二十六条  调查小区的替换、更新和增减须通过应用系统的日常样本管理模块完成逐级上报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调查总队组织相关市县在线完成新调查小区的确认、摸底、抽选和落实调查户等各环节操作。 

  第二十七条  调查户的替换须通过应用系统的日常样本管理模块完成逐级上报审批程序。换户操作时,如实填写新老户的具体情况、换户原因、新户开户时间、老户退出时间等具体信息。其中,老户退出时间为老户不再完整记账的起始年月(6位数字),新户开户时间为新户正式开始完整记账的年月,通常老户退出时间与新户开户时间相同。老户末月(所填退出时间的前一个月)和新户首月(所填开户时间的当月)的记账数据均须完整,换户当月程序自动使用新户数据参与汇总。 

  第二十八条  对于住宅地址发生变动,但仍居住在本区县内且未跨城乡的追踪调查户,应及时将其住户标识中的“住宅地址是否变动”修改为“是”,同时在“问卷录入”中更新M卷表头地址和MB卷住宅相关指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样本轮换退出的电子调查户,可本着自愿的原则转为“自愿记账户”(体验记账户),保留其电子记账账号继续参与记账。 

第六章  数据采集

  第三十条  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主要是指利用“e记账”进行电子记账,利用“e调查”开展问卷调查,在住户调查平台上完成纸质账页和问卷的录入,以及对所采集的数据及时进行审核。各报告期关账日期前,在应用系统外网完成录入和基本审核的账页和问卷数据,形成采集数据库(简称采集库)。 

  第三十一条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调质量、注重规范的原则,动员具备条件的调查户积极参与电子记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使用PAD等电子采集终端开展问卷调查。避免片面追求电子记账比例,杜绝电子记账代记等不规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具备条件且愿意接受电子记账的调查户,调查人员应及时远程或入户指导调查户自行激活电子记账账号,将其“是否电子记账户”标识修改为“是”,并入户开展“e记账”安装和使用辅导。对于暂不具备条件或不愿意接受电子记账的调查户,调查人员不得擅自激活其电子记账账号。对于无法适应或不愿意继续电子记账的调查户,应及时将其“是否电子记账户”标识修改为“否”,关闭其电子记账账号,恢复纸质记账。 

  第三十三条  调查户的电子记账账号专户专用,各级调查人员均不得使用调查户的电子记账账号进行纸质账本转录、代记账或错误更正等。 

  第三十四条  调查户初次登陆“e记账”时,调查人员应提醒其修改默认密码。对于开始电子记账之前的本月纸质账,可请调查户补录进“e记账”,也可由调查人员在住户调查平台批量录入,确保调查户本月记账数据不重不漏。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同户同月只选择一种账页数据采集方式(电子记账或纸质账页录入),尽量避免混用不同采集方式。电子记账户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采用纸质记账,然后由调查人员在住户调查平台批量录入。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须及时关注电子记账户记账情况,采取直接入户、电话、微信等方式加强记账指导和提醒,定期查看记账笔数,对连续多天未记账、收支项目明显偏少的调查户,应及时联系查看是否存在漏记、拒访或其他影响数据上报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及时完成电子记账的错误数据退回、未编码数据补码、超界数据核实等账页复核工作,最迟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电子记账错误数据须退回调查户核实改正。但是,对于调查户使用非标准单位记账的“数量”,调查人员可据实折算为标准单位的“数量”;对于编码、人码等明显错填问题,调查人员可核实后改正并填写说明。 

  第三十九条  电子记账未编码项目的补码工作须由市县级调查人员完成,不得由辅调员进行补码。对于本地经常出现的未编码记账项目,市县级调查人员应严格按照调查方案准确编码后及时进行“字典上报”,调查总队定期审批纳入本地字典库。 

  第四十条  使用“e调查”开展问卷调查的,调查前要及时检查更新程序和有关数据,在完成面访后应当场审核修订,经调查对象确认后进行“数据上传”。如现场不具备网络条件,应在网络接通后第一时间进行“数据上传”,并做好记录说明。上传至采集库后审核发现的问题,须向调查对象核实确认后改正,并做好核实记录。 

  第四十一条  纸质的账页和问卷数据,应由市县级调查人员及符合条件的辅调员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在本报告期关账日期前完成基本审核并在应用系统中批量录入并确认保存。 

  第四十二条  调查总队和市县级调查人员还应每月和每季度,利用应用系统的“基础数据审核”功能对所有账页和问卷数据的基本逻辑关系做进一步的审核。 

  第四十三条  调查总队和市县级调查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所有账页和问卷调查数据的采集、录入和基本审核,尽量避免将应在采集库修改的错误延后到关账日期后修改。 

第七章  数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关账日期后采集库数据自动同步到应用系统内网,形成各调查专业工作数据库(简称工作库)。应用系统的数据处理主要是按专业对工作库数据进行审核、计算和汇总等数据处理操作。 

  第四十五条  工作库数据审核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对无法在采集库完成审核修改的调查数据做进一步核实,对所有调查数据和计算汇总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等进行综合审核。 

  第四十六条  调查总队和市县级调查人员使用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制的审核公式进行综合审核。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适量审核内容。 

  第四十七条  各调查专业的计算汇总公式和权数,属于国家调查项目的由国家统计局最终确定;分市县住户调查的由各调查总队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计算汇总公式和设计权数研究确定;属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由调查组织单位确定。 

第八章  数据管理

  第四十八条  非本应用系统采集的外部数据拟导入应用系统,应由调查总队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说明拟导入数据的样本范围、报告期、类型、格式等信息。所导入数据要遵守应用系统的格式规范和数据质量要求。 

  第四十九条  省级管理员和业务人员导出应用系统的数据,除用于季(年)报数据处理外,应登记所导出数据的样本范围、报告期、目的用途、接收人员以及导出的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地点,确保数据流向可追踪。市级和县级管理员和业务人员导出应用系统的数据,应保证数据安全。 

  第五十条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建立数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调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的定期备份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按照调查制度和相关规定要求,定期做好汇总结果逐级反馈、纸质调查户数据反馈。 

  第五十二条  严禁在应用系统外网和内网正式环境中开展测试和培训,避免造成数据混乱,如需测试和培训应在其他环境中进行。 

第九章  数据保密

  第五十三条  各级调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提高保密意识,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十四条  各级调查人员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用户账号、样本个体信息、有关微观调查数据等,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五十五条  主要指标的省级汇总数据为工作秘密,在国家统计局公布最终数据前,仅限内部使用。主要指标的市县级汇总数据在调查总队公布前,仅限内部使用。 

第十章  调查监管

  第五十六条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按照调查制度和相关规范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应用系统用户、调查任务、调查过程和数据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调查总队要定期查看应用系统中本地区样本名录、账页和问卷数据的填报审核情况,以及用户名录、任务监控、操作日志等信息,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电话抽查,督促指导各市县严格按时按要求完成调查各环节工作。 

  第五十八条  各市县要及时查看应用系统中本地区所有调查小区和调查户问卷填报和记账的进度和质量,定期到点入户,督促调查员和辅调员做好调查户记账提醒和辅导。 

  第五十九条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加强统计法制监督,坚守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 

第十一章  工作保障

  第六十条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对应用系统使用的培训指导,通过组织培训会、编印操作手册、实时在线辅导等形式,确保各级调查人员熟练操作应用系统,所有电子记账户熟练使用“e记账”,调查人员熟练使用“e调查”。 

  第六十一条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进一步充实住户调查人员力量,提高调查员和辅调员选聘、考核及保障标准,满足住户调查信息化工作的需求。 

  第六十二条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保障使用应用系统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及通讯网络、内外网计算机、移动终端等必要设备;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增加电子记账户补贴和应用系统推广使用经费;可依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电子记账户和辅调员补贴标准,且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操作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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