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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及数据评估办法(2022)
日期:2022-07-30作者:

   为规范全省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提高畜牧业统计调查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标准化水平,保障畜牧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浙江省畜牧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畜牧业统计调查,包括全省主要畜禽监测调查、生猪调出大县调查和全省畜牧业全面统计。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负责全省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和生猪调出大县调查工作,统一管理分市县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总队授权国家统计局各设区市调查队(以下简称市调查队)协助总队加强对县(市、区)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县级统计局、县级国家调查队目前仍按原业务分工负责开展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数据质量事前控制 

  数据质量事前控制包括调查制度的执行、调查样本的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等。 

  (一)严格执行国家制度。 

  浙江省畜牧业调查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根据浙江实际情况开展的统计调查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复的《浙江省畜牧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二)加强调查样本管理。 

  1.主要畜禽监测样本抽选。 

  浙江主要畜禽监测调查的抽样方案为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总队根据国家方案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抽选样本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确认后的样本不得随意调整。 

  2.主要畜禽监测样本管理。 

  1)县级统计局、县级国家调查队要按大、中、小型畜牧业养殖场(户)分类整理全县(市、区)的调查单位和调查样本名录,每年(季)根据摸底情况进行更新,并打印成册。样本村(小区)要建立完整的样本户名录库,无论样本户是否饲养畜禽等。 

  2)建立与部门、乡镇的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与畜牧部门、乡镇定期联系,及时了解样本村里大中小型养殖场(户)的变化情况。 

  3)指导和要求辅助调查员加强对样本村内的养殖情况的调查和了解;及时做好新增户的统计调查工作,尤其是小型养殖户增养后变中型养殖户的情况要及时调查和报告,确保调查样本不漏不重不偏。 

  3.规模户名录库管理。 

  1)县级统计局、县级国家调查队要在三农普资料、上期调查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及时了解畜牧部门相近口径的规模户名录库并及时摸查掌握所辖地的实际情况,对新增的规模户,要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调查队。 

  2)市调查队在做好名录库准入条件的进一步核查核实后,按要求将相关情况上报总队。 

  3)总队按要求将名录库报国家统计局和备存;确保规模户调查单位不漏不重。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1.调查员选聘。 

  每个样本村或行政村必须配备一名辅助调查员或村级统计人员,负责全村的畜牧业养殖情况的统计调查;并按要求建立村级畜牧业生产情况台账。所有统计调查人员必须由市县统计机构聘请的人员担任,不得请其他部门的人员代替或参与调查。 

  2.调查业务培训。 

  总队负责全省畜牧业调查业务培训。各市调查队负责对辖区内县级统计局、县级国家调查队的业务培训。县级统计局、县级国家调查队负责对辅助调查员的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配合县级统计局、县级国家调查队做好辅助调查员的选聘与管理工作;对乡镇统计员、辅助调查员和村级统计人员等的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新聘用的辅助调查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必要时由县级统计局、县级国家调查队业务人员陪同指导调查。 

  3.建立工作联络群。 

  建立相关人员的工作联络群,协调村级统计人员之间在上报数据期间的沟通工作,以实现相关数据在基层的相互匹配。 

  二、数据质量事中控制 

  (一)数据采集。 

  1.所有的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有专人负责统计调查,敦促规模户及时记录畜禽的增加(购买和自繁)、出售等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原则上要求每个季度到访调查户(单位)一次,检查记录本、登记台账并抄录过录表;其中对大型养殖户要求按制度规定每月登记台帐。每次统计调查完成后都必须请被调查对象签字认可。 

  2.辅助调查员和村级统计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到负责的样本村或行政村分别按要求收集相关的数据;同时要注意是否有新增加的养殖户出现,调查时不能有遗漏。 

  3.乡镇统计员要做好本乡镇所辖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村的村级统计人员的联系工作和具体的统计调查工作。 

  4.各行政村的小型养殖总数每季都要进行全面摸底统计。 

  (二)数据审核。 

  1.规范数据录入程序。 

  数据录入前应首先检查报表,对调查数据进行初步审核。数据录入后进行一次计算机数据与纸介质的核对,特别是对大型养殖场(户)数据进行重点核对。 

  2.数据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审核。 

  要建立数据录入审核责任制,季报年报期间要确保人员力量加强审核力度,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县级统计机构专业人员要对调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包括报表内部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报表年季度间的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等。程序审核出的问题要进行一一复查,据实予以纠正。 

  3.数据匹配性审核。 

  上报村级全面统计数据时,要与上报的村所辖地的猪、牛、羊、家禽大型养殖场户(生猪包括中型养殖场户)的数据相匹配。做好相关数据间的比对工作。如将辖区内的大中型养殖场(户)的生产情况总数与全面统计数进行比对,与部门数据进行比对等,判断是否有规模户遗漏或重复,是否有小型户未包括在内等。 

  (三)数据评估。 

  各国家调查队和县级统计局每个季度要提供数据质量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包括畜牧业生产数据的变动情况和变动的具体原因等。 

  1.趋势性评估。 

  与上年同期比较:通过本期存栏、出栏等数据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幅度比较,反应季度年度总体生产形势。具体要对全部规模养殖场(户)生产情况汇总数、大型养殖场(户)生产情况汇总数及分户数、中小型养殖场(户)生产情况汇总数等进行分别对比,数据变化情况与掌握的实际情况有出入的,尤其对增减幅度大于20%的数据要仔细核实。 

  与上期情况比较:通过本期存栏、出栏等数据与上期的增减幅度比较,及时反应季度(月度)生产形势总体变化情况。具体要对全部规模养殖场(户)生产情况汇总数、大型养殖场(户)生产情况汇总数及分户数、中小型养殖场(户)生产情况汇总数进行对比,判断数据是否能反应季度生产形势的实际情况,对增减幅度大于20%的数据要仔细核实。 

  各种比重情况比较:通过本期及上期存栏、出栏、产品产量等占全年(或占全省、全市)等比重的对比分析,评估各期数据的逻辑性和协调性等。具体要对全部规模养殖场(户)生产情况汇总数、大型养殖场(户)生产情况汇总数及分户数、中小型规养殖场(户)生产情况汇总数进行对比,评估各数据逻辑性和协调性,对占比变动超过5个百分点的数据要仔细核实。 

  2.规律性评估。 

  要加强对存出栏比、猪群比、猪粮比、出售重量均重、平均价格等关系的评估。要对全部规模养殖场(户)生产情况汇总数、大型养殖场(户)生产情况汇总数及分户数、中小型养殖场(户)生产情况汇总数等进行经验评估。相关的比例关系如下,对于超界的调查单位和调查样本要进行核实与分析,确保数据质量。 

  1)生猪。 

  ①存出栏比 

  1≤出栏/存栏≤1.8(年度)或0.25≤出栏/存栏≤0.45(季度) 

  ②猪群比 

  8%≤能繁殖母猪/存栏≤15% 

  25公斤以下仔猪、待育肥猪、种猪合理结构是276211 

  ④出售重量均重 

  60公斤≤出售肥猪平均重量≤170公斤 

  ⑤平均价格 

  10/公斤≤出售肥猪平均价格≤30/公斤 

  2)牛 

  ①出栏比 

  0.1≤出栏/存栏≤0.7(年度)或0.03≤出栏/存栏≤0.25(季度) 

  ②产奶率 

  2500公斤≤生牛奶产量/奶牛存栏×10006000公斤(年度)或 

  500公斤≤生牛奶产量/奶牛存栏×10002000公斤(季度) 

  ③出售重量均重 

  100公斤≤出售肉牛平均重量≤500公斤 

  ③平均价格 

  25/公斤≤出售肉牛平均价格≤55/公斤 

  3)羊 

  ①出栏比 

  0.8≤出栏/存栏≤1.2(年度)或0.2≤出栏/存栏≤0.4(季度) 

  ②产毛率 

  绵羊毛产量/绵(湖)羊存栏≤10公斤(年度)或 

  绵羊毛产量/绵(湖)羊存栏≤6公斤(季度) 

  ③出售均重 

  15公斤≤出售肉羊平均重量≤50公斤 

  ④出售平均价格 

  15/公斤≤出售肉羊平均价格≤50/公斤 

  4)家禽。 

  ①出栏比 

  1.0≤出栏/存栏≤4.0(年度)或0.2≤出栏/存栏≤1.0(季度)。 

  ②鸡产蛋率 

  5公斤≤鸡蛋产量/蛋鸡存栏×100018公斤(年度)或 

  1公斤≤鸡蛋产量/蛋鸡存栏×10005公斤(季度) 

  ③出售均重 

  1公斤≤出售家禽平均重量≤5公斤 

  ④出售平均价格 

  5/公斤≤出售家禽平均价格≤30/公斤 

  3.验证性评估。 

  1)生产量与居民消费量增速关系分析。如果出现一致性不强或者反向情况,必须认真分析,找出原因。 

  2)生产量与产品价格之间的关系分析。我国畜禽产品的产销已经完全市场化,价格的变动是对生产情况最直接、最敏感的反映。畜禽产品是城乡居民生活的必须品,价格的变动往往比产量变动更明显,评估时应该充分注意。 

  3)与部门数据比较分析。与畜牧部门、商务部门的数据进行趋势性、增减幅度等比较分析,如果出现一致性不强或者反向情况,必须认真分析,找出原因。 

  4)政策因素分析。当前的畜牧业生产受政策影响较大,各地要充分考虑政策因素对畜牧业生产影响情况和程度。 

  5)疫情因素分析。畜牧业生产尤其是生猪生产,受疫情影响较大,要动态了解掌握当地疫情的发生情况和受影响的程度。 

  三、数据质量事后控制 

  (一)数据质量回访核查。 

  1.回访。 

  县级统计机构专业人员、市调查队均要每季度开展对养殖场(户),尤其是大型养殖场(户)的电话回访工作,每季度电话回访量要求有510户并做好记录;重点检查核实乡镇统计员、辅助调查员和村级统计人员实际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情况、畜禽存栏和出栏等主要数据情况。定期到规模养殖场(户)、样本村和行政村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工作,每个季度应实地到12个样本村(或行政村)及其中的若干规模场(户)进行调查了解,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核查。 

  要求建立养殖场(户)联系人员名单,方便并加强日常的联系、沟通和指导。尽量创造条件,借助手机视频、监控设备等进行视频联线,开展统计调查和核查核实工作。 

  (二)数据上报。 

  1.全面统计数据实行村级起报。 

  县级统计局必须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和总队的相关制度要求,做好村级起报工作。 

  2.上报数据资料。 

  县级统计局、县级国家调查队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浙江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其他安全方式将数据和文件上报各设区市调查队,各设区市调查队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浙江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其他安全方式上报总队。 

  3.分析评估报告。 

  市调查队按要求每个季度及时向总队上报分析评估报告。县级统计局、县级国家调查队按各地要求及时向市调查队上报分析评估报告。 

  4.报表存档备查。 

  所有数据、报表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5.档案资料管理。 

  要建立人员变动资料交接制度。县、乡镇相关统计调查人员有义务保管好上级下发的调查制度、基层调查表、工作要求等材料。县(市、区)调查队、统计局要将调查日志、台帐、评估报告等原始资料整理后保存,建立资料档案,以备检查。如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应在变动调整前提前告知上一级统计调查机构,做好各种材料及数据等的完整的移交工作,并做好及时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基层工作不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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