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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2022)
日期:2022-10-20作者: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数据质量,将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贯穿调查业务全过程,确保调查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农业产值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及《浙江省中间消耗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浙江范围内开展的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各有关县(市、区)调查队(统计局)在本辖区内开展的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工作要遵从本办法要求。 

  三、控制要求和操作规范 

  (一)事前控制 

  1.调查样本抽选。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采取抽样调查的调查方法,调查对象是全国抽选的(包括2022年浙江新增的)农产品主产区集贸市场主要农产品,主要分布在县以下集市。 

  2.调查样本维护。调查网点的日常管理和样本信息的动态维护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更调查样本点,以确保调查网点的代表性。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调查样本,要书面报请总队,经国家局批准,按照统一规范要求进行。 

  3.调查样本轮换。定期实施样本轮换。各地要根据总队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样本轮换。 

  (二)事中控制 

  1.数据采集。一是规范调查。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应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做到独立统计、规范统计、如实统计,所调查的产品价格能反映出市场变动因素。二是基础台账登记规范。对手持终端上报的数据要及时整理存档,注明日期、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各项指标。台账应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计量单位要折算成标准单位。 

  2.数据审核。一是对调查的同类产品要多问,准确了解价格。二是录入手持终端时,要检查有无漏录、错录、串录、混录等情况。三是审核所调查的农产品价格数据整体结构、同比、环比是否合理,价格偏差是否在控制线以内,确保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数据质量。四是数据上报要及时,要严格按国家方案要求时间内上报数据。 

  (三)事后控制 

  1.数据评估。与其他部门或渠道获得的相关价格资料进行比对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数据由各地上报总队审核,总队审核把关后,上报国家局农村司。 

  2.数据核查。总队定期开展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和抽查。各地应积极做好农产品集贸市场调查数据质量的自查、检查、核实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四、工作职责 

  各有关县(市、区)调查队(统计局)应明确调查业务责任人,各调查点应配备专门辅助调查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县级调查人员负责做好数据审核、数据录入等工作;做好对辅助调查员的指导、培训工作,并加强沟通,规范调查流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人员,必须办理好工作业务培训,做好手持采价器的交接手续,并及时告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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