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04]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按照199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资顶新国际集团极力获取我有关社会调查资料问题的通报》(厅字[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报》)的要求,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7月发布《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涉外社会调查实施管理。今年5月,国务院决定调整涉外社会调查行政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决定精神,国家统计局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04年7月19日经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0月13日公布施行。现就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一是积极受理。1999年国家统计局发布部门规章,要求各地统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实施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统计局以各种理由,不受理应由地方统计局受理的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这种行为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必须予以纠正。各地统计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依法受理申请机构的申请,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同时,要做好对申请人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二是严格按照职权范围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批。今年国务院决定取消涉外社会调查三个审批项目,一是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市场调查项目审批,二是“三资”企业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审批,三是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社会调查结果审核,改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事后监管。各地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上述三项审批有规定的,应尽快修改规章和文件。还在对上述三项进行审批和审核的,应立即停止。《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对国家统计局和各地统计局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和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受理。 三是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和审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条件。在资格认定中,要重点考察申请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标准。对于每一项申请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管理机关都要严格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对调查目的、调查方式、调查领域、调查范围、调查结果、调查结果的使用逐一进行评判。对任何可能导致八种后果之一的涉外调查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审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要坚持维护国家安全与促进对外开放相结合的原则。对确属企业从事正当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调查,对于委托机构内部使用并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调查,对有利于维护我国改革开放形象的调查,应批准其进行。而对于利用社会调查活动窃取国家秘密、搜集敏感问题情报、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向社会及时公开与涉外调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项政策,及时公开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审批决定。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调查机构和境外组织、个人。 二、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完善管理机制 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审批涉外调查项目,是统计部门承担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各地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制度,搞好协调,认真作好各项工作。 一是明确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把涉外调查管理作为统计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支持和领导管理工作。要明确责任,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涉外调查管理的人员,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办法》及其他相关知识,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和《办法》的各项规定,把握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是解决必要的条件。《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各地统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争取把涉外调查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为涉外调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在涉外调查许可证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完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要建立统一受理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统一送达涉外调查许可证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决定书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批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对获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机构和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涉外调查许可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国家统计局将根据各地的申请需要予以提供。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受理通知书和审批决定书等,各地统计局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的式样印制。 四是坚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涉外调查实施管理,是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统计部门只是涉外调查管理的一个窗口。无论是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还是查处违法的涉外调查行为,都需要工商、民政、商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外交、宗教等敏感问题,也经常需要相关部门来判断。要建立有统计、国家安全、公安、保密、商务、工商、民政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系会议制度,交流情况,研究对策。建立征询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意见的制度。对于涉及有关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调查事项,在审批前统计部门要主动听取部门的意见。要建立相关部门涉外社会调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情况。 五是加强监管。要加强对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的检查,看其是否建立了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统计机构中负责和具体承担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批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将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和监管涉外调查活动的情况、问题和经验,每年向国家统计局报告一次,必要时可随时报告。对于国家安全、公安、保密等部门或人民群众向统计部门反映以及统计部门发现的重大涉外调查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 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