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企业事业组织”认定的复函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
“企业事业组织”认定的复函
(1998年3月27日国统字[1998]70号)
福建省统计局:
你局3月12日《关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企业事业组织”应该如何界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企业事业组织”是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等不同经营形式的企业,以及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各种组织、机构。
(二)这里的“企业”一般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一般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事业单位申报或管理的。
(三)凡是按企业或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如电力局、邮电局、企业站等),不论是否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都应属于“企业事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