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生于1982年,《统计法》则出生于1983年12月8日。现行的《统计法》则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而我则刚好于2010年加入“统计”这个大家庭。
我未见你的“青葱”,而共走向“而立”。在工作的许多年里,正因为有了《统计法》,让我们的统计人工作有法可依,有序可循。
统计法是使统计工作得以实现和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统计对象越来越多,统计环境越来越复杂,统计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统计人员职业道德底线备受考验。而《统计法》就是我们工作中的红线,《统计法》给我们工作带来的不是困难及挑战,而是保障我们安全的“斑马线”。
近年来,台州调查队以加强以法统计为抓手,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在《统计法》的宣传工作中强调要和日常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将统计法的宣讲融合于日常工作中,在各级会议中、在调研中,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强调统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为使统计执法工作落到实处,我们队也是集中力量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年初制定详细的《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由法规处负责牵头,持执法证的队员和专业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流程,有计划地组织执法检查。而我正因为持执法证,所以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统计执法的过程中。通过了抽查检查,强化了调查对象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统计监督执法的实效,保证了我队统计工作的制度化、法规化。
工作中的确能更好了解到统计执法过程的不易。包括:一是统计执法的社会氛围不浓。由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不是直观、即现的,因而大众对统计违法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因事不关己对统计执法持观望、冷漠态度。部分单位企业藐视统计执法工作,常常对执法人员态度冷淡,对检查工作推三阻四,对查处的违法事实不以为然。二是部分统计人员对统计法制工作认识不到位。我们市一级调查队的执行工作,需要下一级的县市区相关统计人员一起配合才可以开展,而部分单位负责人对《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一知半解,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深刻的认识,地方统计人员认为执法工作会影响经济数据,不愿承担数据压力。思想上也有误区,害怕执法检查得罪基层报表单位,以后表单会更加有难度,所以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配合度不高,也造成统计执法工作难度加大。
关于《统计法》的理解,我曾经看到过这样一名话:“为法治立生命,为统计开太平”。“三十而立”,而立的不光有自己,也有《统计法》,现在的统计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严格要求,对统计工作的细心指导,对统计方向的正确引导,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严厉惩治。因为在许许多多统计工作者的帮助下,现在的《统计法》已经变得更为成熟,不再只把刀口朝内。它有着对工作的严要求,也有了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义务的明确要求。
我们都希望自己的工作得到尊敬,所以无数统计工作者一直在追求高质量的统计数据,坚守统计数据服务社会的伟大理想,一起并肩作战为我们的共同理想而奋斗。
因为有着《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严格要求,更有助清扫统计违法行为之类的垃圾,更多地维护统计数据说话的公信力。
三十年,可以是而立,也可以新生,因为重新认识《统计法》,也有了对统计工作的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