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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宁宁:《统计法》伴我三十而立
日期:2020-10-09作者:

 

  2019128日,《统计法》颁布36周年,三十而立,四十不惑,《统计法》正处于这样一个风华正茂的年龄。遥想《统计法》诞生之初,虽饱含众多统计人的期待,但必须正视其“起步晚”“先天弱”的不足,又面临着大众对《统计法》是“豆腐法”“水法”的诸多质疑,一路走来步履维艰。 

  在这36年里,从统计基本法到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和各项单行条规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统计法律体系已基本构筑完成。如今的统计法已是每个统计工作者手中最“刚性”的法律武器,维护着统计的权威,规范着统计行为,保证着统计质量,他真正确立了统计世界的规则,这是他“立”于世的根本,《统计法》真正立了起来。 

  我与《统计法》同是八零后,虽认识时间不长,但他对我的影响不可谓不小。今年的我刚入而立之年,对于个人,三十而立需要三立:立身、立业、立家。所谓“立身”,即确定自己的人生原则,行为准则;“立业”,即要有自己的事业;“立家”即担起家庭的责任,三者相互影响,不可分割。 

  作为一个统计调查人员,初入调查队时,面对纷繁庞杂的报表和经常性的调查任务,也曾有过迷茫彷徨,面对并不那么配合的统计调查对象时,也曾感到无所适从,面对那些对统计的诋毁与误解时,更是愤懑无奈。但越是了解区区10个数字的魅力,越是让我对统计放不下,10个数字的变换间不仅牵系着自己的理想与人生价值,也联系着每个家庭的实际收支,反映着社会民生现状,更是关系着政府的决策。 

  是对《统计法》的逐步了解让我抛却迷茫,让我明白无法顺利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是我对《统计法》运用的不够熟练,是调查对象对统计法缺乏足够的了解。催报报表是我们统计从业者的正当权利,被调查对象有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统计人员享有独立行使职权和询问资料真实性的权利;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要求命令统计人员做出违反统计法律的行为……按照《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完成统计调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是约束也是保护。 

  自从进入调查队,不出意外,我想统计将是我一生的事业,《统计法》就将成为我的行为准绳,我的立身之本,而事业与家庭从来都无法分割。立身、立业、立家,我的人生“三立”与统计分不开,与《统计法》更分不开。《统计法》走过“三十而立”即将迈入“四十不惑”,我也将与《统计法》共成长,我希望在下一个十年我已经明白自己在社会中的定位,也能清晰认识自身的能力范围,跟随《统计法》的脚步,真正做到四十而不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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