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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11-12作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调字〔202047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总队机关各部门: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已经2020723日总队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2020723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队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统计调查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结合浙江统计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栏目,总队执法监督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处)负责公示总队和各市县调查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报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备案后再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法机关名称;

    (六)处罚决定书文号;

    (七)违法事实;

    (八)违法性质;

    (九)处罚依据;

    (十)处罚决定;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

    (十二)公示期限。

   第六条 总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监督处负责公示。市县调查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填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见附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执法监督处,其中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报送备案表。执法监督处在收到市县调查队公示文书经审核后及时公示。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调查队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报执法监督处进行更新。

   第八条 公示期限届满后,由执法监督处及时将公示信息从门户网站撤下。

     第九条 本办法由执法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

名称

 

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执法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违法性质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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