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调字〔2020〕47号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总队机关各部门: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7月23日总队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2020年7月23日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队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统计调查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结合浙江统计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栏目,总队执法监督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处)负责公示总队和各市县调查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报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备案后再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法机关名称;
(六)处罚决定书文号;
(七)违法事实;
(八)违法性质;
(九)处罚依据;
(十)处罚决定;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
(十二)公示期限。
第六条 总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监督处负责公示。市县调查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填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见附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执法监督处,其中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报送备案表。执法监督处在收到市县调查队公示文书经审核后及时公示。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调查队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报执法监督处进行更新。
第八条 公示期限届满后,由执法监督处及时将公示信息从门户网站撤下。
第九条 本办法由执法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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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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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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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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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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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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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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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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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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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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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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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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