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统计局通报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震慑作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由国家统计局或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报,是指在统计系统及有关部门内部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开通报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第四条 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通报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相关司级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支持配合。
第五条 案件通报内容一般包括统计违纪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法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分处理结果等事项。
第六条 内部通报方式包括印发文件、国家统计局工作信息网登载和召开警示教育会等。
向社会公开通报渠道包括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统计新媒体平台和《中国信息报》等新闻媒体。
第七条 在国家统计局工作信息网登载通报内容,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家统计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经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登载。
向社会公开通报,参照国家统计局新闻稿件审批相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通报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应当由执法监督局会同综合司等单位对相关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舆情预案,共同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依法依规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30日印发的《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办法(试行)》(国统办综合字〔2018〕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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