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统计部门的职权,也是每个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通过执法检查,能有效保障统计报表数据质量,提高统计调查单位依法统计意识。
什么是“双随机”执法检查?
答
统计“双随机”就是随机在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中抽取检查对象,并随机抽取2名及以上执法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双随机”制度通过规范行政执法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工作时间,最大限度地克服执法随意性,真正实现阳光监管。
“这个单位是因为有问题才会被抽中吗?”
答
不是的!被抽中的单位是我们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 ( 互联网+监管 )平台随机抽取,不代表抽中单位就一定有统计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实现整个行政执法事务的数字智能化,将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没被抽中的单位,
就不会再被执法检查了吗?”
答
不是的!我们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投诉举报的、上级检查或转办交办的、数据监测过程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也会一律进行检查。经查证需要立案查处的,统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了统计违法行为,会怎么处罚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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