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反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成长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告跟踪监测信息。
(二)调查对象及范围
2014年3月至7月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本次调查的个体经营户指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经济指标和问卷三个部分。(1)基本情况部分包括样本单位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基本名录信息;主要业务活动、开业时间、营业状态及设立情况等信息。(2)经济指标主要反映成长情况,包括资产总计、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期末人数。(3)问卷部分主要反映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包括融资情况、用工情况、政策情况等方面。
问卷部分所列问题每季度可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问题。
(四)调查方法及调查方式
原则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考虑行业和地区分布,抽取3%的企业和0.5%的个体经营户,进行为期3年以上的固定样本跟踪调查。通过联网直报平台上报。
(五)调查频率及报送时间
本调查为季报。各调查总队于季后20日前,完成数据的审核和验收,并上报国家统计局。
(六)案例调查
各调查总队每季度调查1家典型案例,反映新设立小微企业的成长过程、发展特点、面临困难和政策诉求等内容,于季后20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
(七)组织实施
调查采取统一设计、统一布置的方式。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度设计、样本抽取和软件平台开发。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负责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找样本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信息和数据采集、审核和分析等。各级统计局给予工作配合和支持。
(八)数据发布
本项调查数据为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