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收集、整理、提供浙江省畜牧业统计调查资料,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实施要求、《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9〕103 号)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畜牧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报表)》,颁发施行。
(一)由各设区市调查队、县(市、区)调查队、统计局负责按照本制度统一规定和上报要求填报报表和上报相应材料,并组织好乡(镇)、村、户的调查工作。
(二)本制度实施的报表分三个部分:1、年报表;2、综合定期报表;3、基层定期报表。主要畜禽品种(猪、牛、羊、禽)年季报监测调查由11个设区市调查队组织辖区内县(市、区)调查队(统计局)实施;生猪调出大县生猪监测调查由杭州市萧山区、衢州市衢江区、江山市统计局(调查队)独立组织实施;畜牧业全面统计报表由11个设区市调查队组织辖区内国家调查队或县统计局(地方调查队)实施。
(三)报表的填报要求:填写报表时,应根据报表要求在左上角单位处写明“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户名称、代码”等。凡表头有月(季)度的报表,应准确填写月(季)度。
(四)调查要求:1、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户数据必须入户访问调查取得;2、猪、牛、羊、禽各类型调查户调查台账必须如实按调查要求登记,其中,大中型养殖场(户)必须按要求填写原始记录本或有完备的原始生产记录。3、浙A406表本着“条块结合”和“村级起报”的原则,由国家调查队或县统计局(地方调查队)统一布置到乡镇统计机构,乡镇统计机构组织村级调查,建立村级台账,收集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五)报表上报要求:县级统计局(或地方调查队)、县级国家调查队负责对本辖区收集的畜牧业数据进行审核后分别上报设区市调查队。设区市调查队经过再审核后报总队。各调查表均只需上报电子数据,核实调查样本是否全部开展调查后所有上报数据经过严格审查,并按规范化要求上报。各市、县(市、区)统计调查机构在畜牧业统计调查结束后,所有的原始资料及报表资料均应按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建立资料档案,以备检查。
(六)数据分析材料及调查信息分析上报要求:原则上在上报调查表时,均需同时上报简要的文字分析材料,材料要求点、面结合,讲清增减原因。全年调查信息分析材料各设区市调查队不少于3篇。
(七)抽样调查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享受外勤人员待遇。
(八)附录中的“畜牧业生产季节报(村级台帐)”由各县(市、区)统计局自行印刷。
(九)市县畜牧业数据统一使用核定衔接后的数据;总队最终反馈的市县数据为法定数据。
(十)本制度小数点留位以各表下注为准,没有说明的均保留一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