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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
日期:2023-08-25作者:温州调查队

为及时收集、整理、提供农业调查资料,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实施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开展的农产量调查监测工作,制定《浙江省农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报表)》,颁发施行。

(一)本报表制度由所有市、县(市、区)调查队(统计局)及有关单位负责按照本制度统一规定和上报要求填报报表和上报相应材料,并组织好抽中乡(镇)、村、户的调查工作。

(二)本制度实施的报表分三个部分:1、基层定报表;2、综合年报表;3、综合定报表。监测范围为全省辖区所有粮食产量监测单位。全省实施以县为总体的农产量调查监测;国家农产量抽样调查由28个承担农产量抽样调查的县(市、区)调查队(统计局)(名单见附件1)组织实施;粮食生产大县由7个国家确定的产粮大县所在的调查队(统计局)(名单见附件2)负责组织实施。

(三)县级粮食数据的统计调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包括遥感测量、对地抽样调查、对人(农户或农业经营单位)抽样调查、全面统计、部门统计等。县级统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收集的粮食数据进行审核上报,设区市调查队负责对县级上报的粮食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上报。国家统计局负责省级和产粮大县的数据审核评估,以及最终核定与反馈;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统一组织管理设区市调查数据的审核、评估、核实、反馈、发布;设区市调查队负责除产粮大县以外的其他县级数据的核定反馈和对外发布。

(四)报表的填报要求:填写报表时,应根据报表要求在左上角单位处写明“县()、乡()、村、户名、户码、样方编码”等。凡表头有两种以上作物名称或季(月)度的报表,填写时保留当季(月)调查作物名称划掉其它作物名称,写上季(月)度。

(五)调查要求:1、凡调查户数据必须到实地或者入户访问调查取得;2、农产量抽样调查必须由县(市、区)队同志或聘请的专业调查人员到实地直接对样方进行逐块调查登记,并按要求拍照备查;3、水稻实测田块统一为每个实测样本村5块,每一实测田块小样本个数统一为3个,必须按均匀原则放样、取样。抽样调查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享受外勤人员待遇。

(六)报表上报要求:各调查表起报单位为市、县(市、区)调查队(统计局),所有上报数据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按规范化要求上报总队及各设区市调查队。所有基层表(包括台账日志)均必须保存一份在市、县(市、区)调查队(统计局)。

(七)分析材料上报要求:在上报调查表时,均需同时上报简要的文字分析材料,材料要求点、面结合,讲清增减原因。早、晚稻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则在数据上报后5日内上报。各季上报实测报表时,当估、实产趋势相反或差距超过正负5%以及有特别情况时,需上报书面说明。全年调查分析材料各设区市不少于4篇。

(八)本制度小数点留位以各表下注为准,没有说明的均保留一位小数。

(九)报表制度所产生的统计成果,主要通过统计公报、新闻发布会、浙江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官网以及数据资料的汇编本”“提要本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

(十)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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