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就业服务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分省劳动力调查工作的要求,制定劳动力调查方案。
(二)调查频率和范围
劳动力调查的频率为月度。
调查范围是我国31个省(区、市)的城镇和乡村地域。
(三)登记对象
劳动力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应在被抽中户中登记的人是:
1.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
2.本户户籍人口中,已外出但不满半年的人。
(四)调查项目
劳动力调查项目分为住户信息、个人信息、工作情况和无工作情况4个模块。各模块调查项目视经济形势和就业市场运行情况酌情调整,部分月份增加重点群体有关项目。
1.住户信息模块
户别、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口数、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但不满半年的人口数。
2.个人信息模块
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登记地、住本户时间、户口所在家庭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姻状况、受教育情况、毕业时间、是否为全日制学生。
3.工作情况模块
您在调查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报酬工作过1小时以上、是否有工作但没上班、有工作但没上班的主要原因、未上班期间是否有收入、1个月内是否会返回原工作、是否帮助家人生产经营无报酬工作1小时以上、是否有兼职、总共工作时间、主要工作时间、当前主要工作已干了多长时间、主要工作如何得到的、行业、职业、工作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类型、就业身份类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是否有带薪休假、是否主要通过线上或线下中间商的订单进行生产或服务、是否是公司或个体经营的创建者、创建时间、创建单位从业人数、上月工作报酬或经营净收入、是否通过互联网开展或承接业务、是否想延长工作时间来增加收入、能否在2周内开始工作更长时间。
4.无工作情况模块
近3个月是否找过工作、找工作主要方式、近1个月是否找过工作、找工作类型、已找工作多长时间、不找工作的主要原因、是否想工作、如有合适的工作能否在2周内开始工作、暂时不能开始工作的主要原因、上一份工作结束时间、结束上一份工作的主要原因、上一份工作行业、上一份工作职业。
(五)调查时点
劳动力调查的标准时间为每月10日零时,入户登记时间为每月10日-16日。如受法定节假日影响,调查标准时间和入户登记时间作适当调整。
(六)抽样方法和样本量
具体详见本制度第四部分《抽样方案》。
(七)调查的组织实施
1.各级统计机构工作职责
国家统计局的职责。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劳动力调查方案的制定;负责各省(区、市)村级样本单位和样本户的抽取工作;负责与数管中心共同完成数据采集PAD程序和数据处理平台的研制;负责数据质量控制;负责全国和各省(区、市)调查数据的加权汇总;负责全国调查失业率相关数据的发布和解读工作。
各调查总队的职责。各省(区、市)调查总队相关处室负责指导抽中样本点的市级/副省级、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完成样本点核实、摸底、样本框编制及维护工作;负责市级/副省级、县级统计调查机构人员的培训和调查业务指导;负责指导市级/副省级、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做好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数据质量控制;负责调查数据的审核、验收;负责本省(区、市)调查失业率相关数据的发布和解读工作;负责市级/副省级、县级统计调查机构业务工作考核。
市(地、州、盟)调查队的职责。各市(地、州、盟)调查队相关处/科室负责指导各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做好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完成样本点核实、摸底、样本框编制工作;负责样本点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调查数据的编码、审核、验收;负责各县(市、区、旗)数据质量控制;负责将本市(地、州、盟)内所有县(市、区、旗)劳动力调查专业年度考核意见提供给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
县(市、区、旗)调查队以及未设国家调查队的抽中县(市、区、旗)统计局的职责。负责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调查员完成样本点核实、摸底、样本框编制工作;负责样本点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数据质量控制;负责本辖区调查数据的编码、审核、验收。
2.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
调查员的选聘。调查员主要从政府统计系统和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调,也可从社会上招聘。调查员的数量,原则上一个居(村)委会至少配备一名调查员。
调查员的培训和管理。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的培训,应尽可能减少培训层级,以提升培训效果,年度培训由市(地、州、盟)调查队直接对调查员进行。在培训过程中,除对调查项目和样本核实方法进行讲解外,还应注重加强对调查技巧的培训。调查员变动时,必须对新任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不得由未经培训的人员承担调查任务。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3.宣传工作
入户登记前,要在社区张贴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力调查公告,并将《致劳动力调查户的一封信》发放至调查户;入户登记时,要将宣传品发放至调查户。
4.样本核实和入户登记
入户登记前,调查员对应调查的住户样本进行核实,如有变动应根据相关规则申请更换。入户登记时,要对被抽中的所有住户(住房单元)进行入户调查,对应在本户登记的人口不得漏登,对调查项目要仔细询问,认真核对,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调查结束,完成逻辑审核后及时上报数据。
5.质量控制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做好全流程质量控制,规范调查基础工作,可采取电话核查、入户陪访、回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要严格数据审核,随报随审,对审核发现的疑点数据要再次核实确认。要积极利用行为痕迹大数据开展数据核查。
6.行业、职业编码
入户登记完成后,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对调查员填写的行业、职业信息进行编码。
7.资料报送
每月25日前,各调查总队要将本月调查数据评估情况、调查工作基本情况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8.调查表中劳动报酬数据的使用
本调查中的劳动报酬数据仅供国家统计局分析就业质量时内部使用,各级统计调查机构不得对外提供。
(八)数据采集、报送和数据处理
劳动力调查使用手持电子移动终端(PAD)进行样本管理、任务分配和数据采集,并由调查员利用PAD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简称:平台)将调查数据直接报送到国家统计局。上述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1.每月3日17:00前,调查员在PAD上接收当月调查样本底册。
2.每月9日17:00前,调查员完成住户样本核实。
3.每月10-16日,调查员持PAD入户调查登记。
4.每月15-19日,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在平台上进行行职业编码,县级、市级/副省级、省级统计调查机构进行调查数据审核,并自下而上逐级完成调查数据验收。
5.每月20-25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进行调查数据审核、验收。
6.每月26-30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进行数据评估、加权汇总。
如遇节假日调查时点调整,时间节点做相应变动,以人口和就业统计司通知为准。
PAD及平台使用方法详见《劳动力调查数据采集操作手册》《劳动力调查平台操作手册》。
(九)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取得的城镇调查失业率等月度数据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按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行职业分的就业结构等年度资料通过《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