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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6-02-19作者: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26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统计工作是进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统计数据是推进科学发展、服务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八八战略”、“两创”总战略,围绕舟山群岛新区“三大定位”和“五大目标”,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为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大开发、大开放、大发展奠定坚实的统计基础。 

  (二)总体要求。按照“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要求,坚持依法统计,扩大统计工作覆盖面,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和统计监测、分析、预警水平,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统计设计管理工作 

  (三)加强国民经济核算。注重地区生产总值总量、结构和速度的衔接,提高国民经济核算基础数据质量,严格执行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相关的基础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基础数据匹配性、科学性、真实性的分析与评估。建立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主要统计数据会商衔接制度,统计部门定期与相关部门开展全市主要经济数据的评审,共同研究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基本统计资料库建设。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利用历次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综合数据库、专业统计数据库等基本资料库。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委等部门要在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名录变更信息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联网,形成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动态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五)推进统计方法制度创新。全面落实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加强对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的研究,尤其要加强海洋经济统计的研究,建立完善海洋经济核算体系。建立并完善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情况的统计调查制度,努力做到统计制度全覆盖。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采用中介代理、服务外包、项目外包等方式实施统计调查。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工商、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管理、统计等部门,研究制定将规模较大的个体户转为企业、将无照个体户转为有照个体户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上规模企业的支持。 

  (六)积极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充分发挥统计科学研究在统计工作中的前瞻、引领和指导作用,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加强浙江海洋经济统计研究舟山基地建设,探索建立海洋经济评估体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状况和统计改革创新的前沿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完善统计制度、组织统计调查、开展统计监测评价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 

  (七)充分发挥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积极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和国内外重大事件等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变化和亮点,准确把握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向。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预警,积极开展快速高效的专项调查,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为决策提供预警服务。 

  (八)扎实做好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及时跟踪监测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面向发展方式转变、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经济、节能减排、生态文明、文化产业、服务业重点行业等的统计监测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工作。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统计监测重点,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九)科学开展统计指标比较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工作要求,及时组织修订、调整和完善主要指标地区分类比较方案,提高指标比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合作,及时提供对各季度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地区分类比较分析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四、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 

  (十)着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政府对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明确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协调各部门建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指导各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基础工作应达到“五有”标准,即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处(科)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部门统计负责人一般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熟悉统计业务的处(科)室负责人担任。 

  (十一)切实加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建设。根据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县(区)统计局统计力量,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成立市、县(区)社情民意调查机构,健全社情民意调查网络,加强社情民意调查工作。设立县(区)普查机构,具体承担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调查任务。健全海洋产业集聚区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人员力量。县(区)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应设置统计职能部门或同级统计局派出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进一步完善在地统计制度,普陀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等要按照在地统计管理要求以及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明确相关处(室)承担统计工作,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确定统计负责人,组织领导协调本辖区和管理权限范围内统计工作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十二)健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统计工作机构,配备或聘用与所承担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工作人员。一般乡镇(街道)应配备或聘用2-3名专职统计人员,对人口较多、经济比较发达的重点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配统计人员。探索在六横、金塘、衢山等重点乡镇(街道)建立统计分局。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享受乡镇(街道)中层相应待遇。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由乡镇(街道)和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共同管理,做到专职专用。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要达到“六有”标准,即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专门的统计机构、有一支精干的统计队伍、有一套统计专用办公自动化设备、有一套真实的统计原始记录、有一本准确的统计台账。县(区)政府要把统计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十三)建立完善村(社区)统计网络。加强村(社区)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明确1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村(社区)统计工作。研究建立村(社区)统计人员劳动报酬制度,逐步将村(社区)统计人员工资待遇列入乡镇(街道)的财政预算。加强村(社区)抽样调查工作,根据抽样调查任务需要配备若干辅助调查员。 

  (十四)加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各类企业应按《统计法》要求,配备与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依法承担统计任务,或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政府常规统计调查的各类规模以上、限额以上、资质以上企业有条件的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企业不得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加强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组织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监督企业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开展企业统计数据诚信认证,各级政府对企业创牌、奖励等应先行组织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诚信认证,由有资质的统计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经过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认可。 

  (十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统计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政府和综合统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中介机构的培育管理,完善统计规章制度,为统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统计中介机构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统计调查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统计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中介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培育发展统计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减免统计中介机构的税收。 

  五、进一步加强依法统计 

  (十六)切实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统计弄虚作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的违法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的意识。各级行政学院应将《统计法》和统计相关知识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和考核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统计意识。 

  (十七)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市及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统计执法机构,成立统计执法稽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统计巡查、统计稽查、统计执法检查等多形式执法制度,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各级监察、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建立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行政处罚结果应逐步纳入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体系。 

  (十八)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加强统计分类标准管理,确保国家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执行到位,避免出现“数出多门”或“一门多数”情况。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与统计工作相关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各部门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综合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应同时抄送给本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各单位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报审批。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被调查单位可以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未依法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指标,不得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确需对外发布的重要数据应及时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 

  六、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统计普查、大型调查、抽样调查、重点专项调查以及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统计科研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要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村(社区)统计人员、基层调查员补贴机制和抽样调查记账户补贴机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宣传,建立健全统计新闻发布会和统计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深入解读统计数据,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二十)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建设资金投入。市、县(区)统计局要成立数据管理中心,对统计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等进行综合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县(区)和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信息网络、计算机机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统计网络连通,并逐步向重点村(社区)延伸,为企业联网直报和数据处理提供良好的物理环境。推广统计调查台账电子化管理,提高应用水平。推进统计数据库建设,提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水平。增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运维能力建设,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指导,提高统计信息化工作整体水平。 

  (二十一)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统计工作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应将懂经济、熟悉统计、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配备到统计部门任职。实行干部双向交流挂职锻炼机制,培养统计干部。各县(区)统计局应在统计部门领导班子职数中增配总统计师。县(区)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调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区)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村(社区)统计人员变动应报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企业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统计干部的教育、培养与成长,关心基层统计人员工作和生活。 

  (二十二)开展先进评比表彰活动。为调动和鼓励各地、各单位和广大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完善统计人员评比表彰制度,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对在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统计机构(组织)和统计人员予以通报表彰以及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从事政府统计工作25年的统计人员颁证纪念。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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