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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日期:2017-02-16作者:

  根据《浙江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浙统〔201166号)和《舟山市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第五个五年依法治市规划》(舟委〔2011 4号),结合我市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统计“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平安舟山”建设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舟山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市统计中心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统计系统的法律素养和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为建设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提供强有力的统计法治保障。 

  工作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围绕“全面提高统计能力,深入服务科学发展”这一主题,把《规划》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全面推进群岛新区建设,加快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从干部群众和统计调查对象的需要出发开展统计普法,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统计业务工作、统计服务、统计行风建设结合起来,在工作中宣传,在服务中宣传,着力做好释疑解惑工作。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不同地区、阶段和对象的特点,确定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形式,编写针对不同对象的宣传资料;切实增强针对性,着力加强对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推进依法统计相结合,注重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以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统计,在依法统计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普治并重,共同推进地方、部门、单位统计法治建设,提升全社会统计法治化管理水平。 

  ——改革创新,注重实效。根据“十二五”时期统计普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新理念,先行先试,创新载体,创新形式,拓展领域,完善机制,拓宽覆盖面,积极探索适应群岛新区建设的统计普法新途径,切实提高实效性。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主要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统计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管统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和依法统计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并以此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重视支持配合创造统计工作的社会环境。 

    

  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认真学习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统计工作者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突出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的学习宣传,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注重培养政府统计机构、广大统计人员权力和职责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现代法治理念,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二)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真正走进机关、走进乡村、走进社区、走进学校、走进企业、走进单位,向面上拓展,向基层延伸,向实际深化,努力提高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 

  (三)深入推进依法治理。要结合统计“六五”普法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完善县级统计机构,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对各县(区)统计法制工作评价办法和案卷评查制度;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稽查和巡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加强和创新统计管理,加大对统计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依法治理力度,切实保障统计法有效贯彻实施。 

    

  三、主要对象、内容与要求 

  (一)主要对象 

  一切与政府统计活动有关的人员,包括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政府统计工作人员,负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重点对象是: 

  1、领导人员,即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各级政府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 

  2、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其他机构统计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3、基层统计有关人员,即乡镇(街道)、村(社区)统计人员,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基层采价员、记账户和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等。 

  (二)主要内容与要求 

  1、面向领导人员学法,重在提高依法管统计的能力。主要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现代统计知识及新出台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学习,使他们明确统计在群岛新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及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并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积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支持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为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贯彻执行好统计法律法规提供坚强后盾。 

  2、面向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法,重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主要学习:(1)《宪法》;(2)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即《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定》、《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定》、《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浙江省统计调查表布置与催报暂行规定》、《舟山市统计行政执法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操作意见》、《舟山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表布置与上报管理的意见》及新出台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3)与依法行政有关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即《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等;(4)与加强社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学习,使他们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办事的观念,树立遵纪守法为荣、违法违纪为耻的观念,树立统计信誉就是生命、统计信誉就是旗帜、统计信誉就是责任、统计信誉就是力量的理念,精通与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做统计、依法管统计,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3、面向基层统计有关人员学法,重在提高依法统计调查能力。主要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新出台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学习,使他们熟悉统计法,正确履行统计法的有关条款。同时,自觉遵守统计法,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支持和配合做好政府统计工作。 

  四、步骤与方法 

  统计“六五”普法工作采取自学、函授、面授、网授、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在自上而下培训统计普法骨干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每年确定一个重点逐步推开组织实施。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 

  主要做好组建或调整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普法讲师团,制定本地、本部门统计“六五”普法规划,保障统计普法工作经费,征订或编写统计普法辅导材料,并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同时,要根据市普法办的部署,结合实际,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至20152月底) 

  培训好统计普法骨干,建立健全普法、执法等与依法行政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实施的工作项目,每年原则上明确一个统计普法重点对象,制定并实施年度统计普法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统计“六五”普法,既要突出每年的重点对象着力抓,又要兼顾其他对象全面抓,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期间,市级对县区组织实施统计“六五”普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12012年原则上是重点抓好对基层统计有关人员统计普法,主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1)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开展自学;(2)结合统计业务培训、各专业统计年报会议、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宣传统计法;(3)通过推进“四大工程”、以会代训、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等方式,重点加强对“四上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统计普法,每年对“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培训不少于1次;(4)组织统计普法培训教育;(5)组织统计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6)通过发送统计普法学习资料、组织观看宣传片、网上直报平台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普法宣传;(7)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以查促宣。 

  22013年原则上是重点抓好对领导人员统计普法,主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将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培训内容;(2)会同组织部门举办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培训班,举办统计法制讲座;(3)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和法制讲座制度;(4)把统计法列入新任统计领导干部任职培训考试学习内容,组织统计法制培训研讨会;(5)将统计违法违纪处分有关规定纳入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领导干部反腐廉政教育内容;(6)通过发送统计普法学习资料、组织观看宣传片等多种方式进行普法宣传。 

  32014年原则上是重点抓好对政府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普法,主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确保每人每月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2)通过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统计法律法规;(3)举办统计法制培训班、研讨班、讲座;(4)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参加上级统计调查部门组织的文艺演出;(5)举办统计执法人员培训班、完善上岗培训和定期轮训制度;(6)结合统计业务培训、各专业统计年报会议、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统计继续教育学习统计法律法规;(7)通过开设统计普法QQ群、网上在线学习等学习统计法律法规;(8建立实施市县(区)统计局中层干部及乡镇(街道)统计中心(站)负责人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9)横向交流,学习考察统计法制工作先进经验。 

  要把面向社会公众的统计普法贯穿于整个“六五”普法的全过程,主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以每年世界统计日、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上旬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5月份全省法治宣传月和集中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大型普查、新的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等为契机,运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黑板报、横幅、灯箱广告、电子屏幕、手机短信、动漫作品、普法QQ群等媒介开展统计法制宣传;(2)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或流动的统计法制宣传设施;(3)积极开展统计法“六进”活动,深入开展对社会公众统计法制宣传教育;(4)在政府统计信息外网上开设统计法制宣传专栏。(5)在相应媒体上曝光剖析统计违法案例。通过普法,让社会公众知道统计法的具体内容。 

  市级及各县区统计普法机构要在2014年年底制定《统计“六五”普法检查验收办法》,并在2015年第一季度,针对前三年统计普法实施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开展统计“六五”普法查漏补缺工作。 

  对统计普法重点对象,原则上都要求参加由各级统计普法办组织的统一测试,测试合格者,核发《统计“六五”普法合格证》。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3月至12月)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运用听取当地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包括撰写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记事)、抽查、问卷调查、观看录像和图片、召开座谈会、根据检查验收标准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 

  县(区)统计普法机构应在全面自查基础上,于2015415日前向市统计普法办报送本地统计“六五”普法总结报告。市统计普法办将在20155月对各县(区)统计“六五”普法进行验收,并于20155月底前向省统计局普法办报送统计“六五”普法总结报告。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评选推荐各级统计“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20156月前,迎接省统计局和市普法领导小组对统计“六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 

  开展统计“六五”普法,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建设“法治浙江”和“平安舟山”的需要,也是营造统计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统计“六五”普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做好统计“六五”普法的自觉性和使命感,把统计“六五”普法作为整个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抓紧制定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要借党委之策、政府之力、人大之威、政协之声,开展基层统计“六五”普法工作。 

  为加强全市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舟山市统计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统计普法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等日常工作。各县(区)统计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结合县(区)机构改革设置统计法制机构,至少配备一名统计普法人员,建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队伍。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 

  落实普法工作保障措施。按照市委〔20114号文件“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划拨、专款专用”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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