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统计调查表布置与催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统计调查行为,加强对统计调查表布置与催报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统计调查表布置与催报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统计调查表,是指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以下简称“舟山调查队”)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的,由调查对象作为法定义务填报的统计调查表。包括以表格、问卷、电讯、网络通讯等为介质或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调查提纲,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报送的统计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调查队直接面向调查对象布置的各类调查表;下列调查表不属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系统内机构、人员情况的调查表;
(二)以自愿为原则、相互间提供交流资料的调查表。
第四条 舟山调查队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布置的并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
第五条 对上一级政府统计调查部门制定的报表,经审批同意增加指标内容、调查频率,扩大调查范围等修改的,必须在右上角加标修改机关,批准修改或者修改备案的文号。
第六条 布置报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调查对象领取调查表以及该调查表的填报说明书,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抽样依据及抽样方法、调查对象、调查内容、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调查频率、报送渠道、上报形式、上报时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分类目录和统计编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布置报表可采用以下方式向调查对象递交调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应取得并妥善保存调查对象已接受告知的回证。具体告知方式及要求:
(一)召开会议向统计调查对象布置报表。召开会议布置报表可以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会议布置必须有完整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文件、空白报表、填表说明书等,并列出会议材料清单。参会人员必须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会议材料由他人代领的必须由代领人签名并注明为谁代领,会议签到单必须完整保存,作为调查对象已接受告知的回证。
(二)由调查对象到舟山调查队接受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到舟山调查队接受告知并领取报表布置的相关材料,但必须在附有材料清单的接受回证单上签字,舟山调查队相关处室应将回证单妥善保存,作为调查对象已接受告知的回证。同时,相关处室应对调查对象进行必要的填报培训和讲解。
(三)将布置报表的相关材料邮寄给调查对象。对于一些调查内容简单或调查指标多年不变的常规性统计调查,可以印发“统计报表任务告知”,并将“统计报表任务告知”连同空白报表、填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直接邮寄给调查对象。邮寄时必须附上注明材料清单的送达回证(见附件1),并在送达回证上以询问的形式让调查对象选择是否需要培训。以邮寄方式布置报表的,必须在收到由调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送达回证后,才算告知完成,并妥善保存送达回证。没有收到送达回证的,必须重新选择告知方式。对于需要培训的调查对象还需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培训,或告知调查对象进行咨询的渠道。
(四)将布置报表的相关材料直接或快递送达给调查对象。统计调查对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主动接受统计调查任务并领取相关材料的,或者拒不接受统计调查任务并领取相关材料的,舟山调查队可以派人将“统计报表任务告知”、空白报表、填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直接送达给调查对象或者特快专递寄给调查对象。以直接或者快递送达方式布置报表,必须附上注明材料清单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由调查对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舟山调查队相关处室应取回并妥善保存送达回证,作为调查对象已接受告知的证明。特快专递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特快专递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向统计调查对象直接送达布置报表的相关材料,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接受的,舟山调查队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统计调查对象和见证人都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舟山调查队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用摄像、拍照或录音等材料佐证,把统计报表布置的相关材料留在统计调查对象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未在报表制度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调查表的,舟山调查队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其制发《统计调查表催报单》(见附件2),限期报送该统计调查表。
制发《统计调查表催报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相关专业处室到综合与法规处领取并填写《统计调查表催报单》;
(二)综合与法规处对填写的《统计调查表催报单》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报分管统计法制工作的领导签发;
(三)相关专业处室将加盖舟山调查队印章的《统计调查表催报单》送达到被催报单位。
统计调查对象在催报限定期限内仍未报送该统计调查表的,舟山调查队依法按拒报统计资料查处。
第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超过报表制度规定期限,延迟报送统计调查表的,舟山调查队应当在报送应报期限后一个月内,向其制发《统计资料迟报行为告知书》(见附件3),以核实情况,加强教育,提示统计对象及时上报统计调查报表,也有利于留取迟报证据,便于执法。
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调查表的,舟山调查队相关处室应当填写《统计调查表迟报登记表》(见附件4),予以批评教育,构成屡次迟报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舟山调查队以任何形式接收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调查表,都应当对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其整改。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调查表的日期按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直接送达的,以送达到舟山调查队当日为报送日期;
(二) 邮寄送达的,以统计调查对象所在地邮戳为报送日期;
(三) 电讯送达的,以接到电讯信息的第一时间为报送日期;
(四) 电子邮件送达的,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为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召开专业统计会议和统计调查表领取及送达所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会议代表签到单、送达回证等,应当作为档案资料保管,保存期限为三年,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各县区统计局按照《关于国家统计局市县调查队与同级统计局业务分工调整的意见》〔浙调字(2014)13号〕开展统计调查表布置与催报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送达回证
2、统计调查表催报单
3、统计资料迟报行为告知书
4、统计调查表迟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