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关于开展
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高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法的认知程度和对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根据省总队“积极探索、努力进取,先行先试”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抽中的统计调查对象中开展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畜禽监测调查、采购经理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住宅销售价格调查、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省样本)。
二、实施内容
告知确认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和必须依法履行的主要统计义务,告知内容分企业、居民住户两种模式。
三、工作要求
开展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既是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的手段,也是统计执法的基础。全队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本次试点工作,积极协作,扎实推进,为全面推进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积累经验。同时,要掌握日常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综合与法规处反映。
四、实施时间
试点工作的时间定在2014年报、2015年定期报表布置时进行。
附件:
1.企业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书
2.统计调查报表上报时间和要求告知书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确认书
4.企业告知确认书送达回证
5.致调查户的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书
6.调查户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书回执
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
2014年11月10日
附件1:
企业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书
依据科学的抽样方法,贵单位被确定为 调查201 年样本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高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法的认知程度和对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特制定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书。
一、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1、根据《统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违法公布。
如果贵单位发现在统计调查工作中有泄漏贵单位报送资料的情况,请及时向我们举报,我们将按照《统计法》依法查处。举报电话:0580-2280700。
2、根据《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对非法定统计调查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二、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工作中依法履行的主要义务
1、根据《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
3、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工作中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2、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告知确认书的管理
(一)本告知确认书所明确的统计调查法定义务权益,随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内容的调整而调整。
(二)本告知确认书一式二份,统计调查对象一份,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一份。
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 调查对象法定代表人
领导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统计调查报表上报时间和要求告知书
依据科学的抽样方法,贵单位被确定为 调查201 年样本单位,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现将201 年统计调查报表的上报时间和要求作如下告知。
一、201 年统计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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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表 名称或表号 |
上报方式 |
上报时间 |
上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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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 直报 |
纸质 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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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 年定期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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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表 名称或表号 |
上报方式 |
上报时间 |
上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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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 直报 |
纸质 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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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单位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签名:
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
年 月 日
附件3: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确认书
调查单位名称(盖章):
职务 |
姓名 |
职能科室 |
办公室 电话 |
手机 |
统计从业资格证 书号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号 |
分管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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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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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责该项调查的统计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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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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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统计工作情况(打√)
1、负责该项调查的统计人员最近二年内是否调整(是□ 否□)
2、是否已建立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管理制度(是□ 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企业告知确认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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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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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 |
企业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书 统计调查报表上报时间和要求告知书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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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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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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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 并注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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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与受送达人 (单位)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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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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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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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致调查户的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书
尊敬的调查户:
您好!
感谢您接受参与全国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简称住户调查),并一如既往地对住户调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根据《国家住户调查方案》,为国家推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科学制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需要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全国、全省及舟山市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支出生活状况,需要掌握家庭人口、就业、居住和社区发展等民生状况,住户调查就是满足这些需要的法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您提供的资料是汇总全市、全省及全国居民收入支出和生活状况数据的基础,对于党和政府促进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提升,改善人民生活,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真诚希望您能履行好应尽的法定义务,按照《统计法》第七条和国家住户调查要求,逐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记录您与全家的日常生活收支情况。对您提供的资料依法予以保密,我们承诺:将严格执行《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的规定,并请您对我们定期反馈的数据资料给予监督。如果您发现在调查工作中有泄漏您的个人家庭秘密,请及时向我们举报,我们将按照《统计法》依法查处。
你联系的调查员:
举报电话:0580-2280700
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
年 月 日
附件6:
调查户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书回执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住户编码 |
户主姓名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告知确认书 回执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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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调查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