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 说 明····································································································· 2
(一)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 2
(二)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 3
二、报表目录····································································································· 4
三、调查表式····································································································· 5
(一)基层年报表式·························································································· 5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N131表)··································································· 5
(二)基层定报表式·························································································· 6
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N241表)····························································· 6
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N242表)·························································· 7
四、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8
(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8
(二)《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3
(三)《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5
(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购经理调查涉及的部分)··············································· 16
(五)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19
(六)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2
一、总 说 明
(一)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
一、调查目的:采购经理指数(PMI)是国际上通行的宏观经济监测指标,是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指针,也是全球备受关注的先行指标之一。为了编制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加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监测与预警能力,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依据和咨询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结合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制造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的制造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调查对象: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即企业主管采购业务活动的副总经理或负责企业原材料采购(包括能源、中间产品、半成品和零部件)的部门经理。
四、调查内容: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对企业采购及其相关业务活动情况的判断,主要包括对企业生产、订货、采购、价格、库存、人员、供应商配送、采购方式等情况的判断,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和采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五、调查方法:调查以全国为总体,采用分层PPS抽样方法。
六、调查时间与方式:每月22日—25日(16:00前),通过网上直报(http://www.lwzb.cn)或移动终端报送。
七、组织形式: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催报和审核,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负责数据汇总。各级统计局负责向调查队系统提供“企业一套表”名录库,作为本调查抽样框。
八、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组织实施,有关制度的修订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
(二)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
一、调查目的:为了编制中国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加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监测与预警能力,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依据和咨询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结合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非制造业行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调查对象:上述调查范围内的非制造业法人企业以及视同法人的非制造业产业活动单位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或采购经理。
四、调查内容:非制造业企业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或采购经理对企业经营活动、采购及相关业务活动情况的判断,主要包括对业务总量、新订单(客户需求)、存货、投入价格、从业人员、供应商配送等情况的判断,以及企业经营和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五、调查方法:调查以全国为总体,采用分层PPS抽样方法。
六、调查时间与方式:每月22—25日(16:00前),通过网上直报(http://www.lwzb.cn)或移动终端直接报送。
七、组织形式: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催报和审核,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负责数据汇总。各级统计局负责向调查队系统提供“企业一套表”名录库,作为本调查抽样框。
八、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组织实施,有关制度的修订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填 报 范 围 |
报送日期 及 方 式 |
页码 |
(一)基层年报表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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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31表 |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
年报 |
采购经理调查的全部样本单位 |
2019年 4月15日前 网上直报 |
5 |
(二)基层定报表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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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41表 |
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 |
月报 |
全部制造业样本单位 |
每月22-25日(16:00前) 网上直报或移动终端 |
6 |
N242表 |
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 |
月报 |
全部非制造业样本单位 |
同上 |
7 |
三、调 查 表 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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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N131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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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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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统字(2018)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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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
有效期至: |
2019年6月 |
01 单位详细名称 |
02 组织机构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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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04 联系电话(含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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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单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
06 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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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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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下列各选项后的 □ 中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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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是否有出口业务 ①是□ ②否□ |
09 是否为上市公司 ①是□ ②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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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国有 □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 310中外合资经营 □ 120集体 □ 160股份有限公司 □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 320中外合作经营 □ 130股份合作 □ 171私营独资 □ 230港澳台独资 □ 330外资企业 □ 141国有联营 □ 172私营合伙 □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外商投资股份 □ 142集体联营 □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 有限公司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390其他外商投资 □ 149其他联营 □ 190其他 □ 151国有独资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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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是否为国有控股企业 ①是□ ②否□ |
12 单位规模 ①大型□ ②中型□ ③小型□ ④微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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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业代码(GB/T 4754-2017)(统计机构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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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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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主要经济指标(不保留小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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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千元 |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
资产总计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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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填写营业收入份额最大的前三项) ① ② 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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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全部样本单位填报2018年年末的企业基本情况。
2.调查范围: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单位。
3.填报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报送。
(二)基层定报表式
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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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N 2 4 1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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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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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统字(2018)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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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
有效期至: |
2020年1月 |
A单位详细名称 |
B 组织机构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 生产量:贵企业本月主要产品的生产量比上月 □ 增加 □ 基本持平 □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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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订货量:贵企业本月来自客户的产品订货数量比上月 □ 增加 □ 基本持平 □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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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出口订货量:贵企业本月用于出口的产品订货数量比上月 □ 增加 □ 基本持平 □ 减少 □ 没有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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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剩余订货量:贵企业目前存有但尚未交付客户的产品订货数量比一个月前 □ 增加 □ 基本持平 □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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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产成品库存:贵企业目前主要产品的产成品库存数量比一个月前 □ 增加 □ 基本持平 □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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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采购量:贵企业本月主要原材料(含零部件)的采购数量比上月 □ 增加 □ 基本持平 □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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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进口:贵企业本月主要原材料(含零部件)的进口数量比上月 □ 增加 □ 基本持平 □ 减少 □ 没有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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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购进价格:贵企业本月主要原材料(含零部件)的平均购进价格比上月 □ 上升 □ 变化不大 □ 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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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在本月购进的主要原材料中,价格上升或下降的有哪些?(请按常用名称列示) 价格上升: 价格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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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出厂价格:贵企业本月主要产品的平均出厂价格比上月 □ 上升 □ 变化不大 □ 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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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主要原材料库存:贵企业目前主要原材料(含零部件)的库存数量比一个月前 □ 增加 □ 基本持平 □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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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生产经营人员:贵企业目前生产经营人员的数量比一个月前 □ 增加 □ 基本持平 □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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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供应商配送时间:贵企业本月主要供应商的交货时间比上月 □ 放慢 □ 差别不大 □ 加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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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下列各类原材料一般需要提前多少天订货?(不包括套期保值与投机商品) 国内采购的生产用原材料 □随用随买 □30天 □60天 □90天 □6个月 □1年 进口的生产用原材料 □随用随买 □30天 □60天 □90天 □6个月 □1年 □ 没有进口 生产或维修用零部件 □随用随买 □30天 □60天 □90天 □6个月 □1年 生产用固定资产 □随用随买 □30天 □60天 □90天 □6个月 □1年 □ 没有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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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在企业主要原材料中,本月出现供应短缺的有哪些?(请按常用名称列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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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生产经营活动预期:贵企业在未来3个月内生产经营活动整体水平预计 □上升 □变化不大 □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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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贵企业目前在生产经营和采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或困难是什么?(可多选) ① □ 资金紧张 ② □ 市场需求不足 ③ □ 原材料成本高 ④ □ 物流成本高 ⑤ □ 劳动力成本高 ⑥ □ 融资难 ⑦ □ 劳动力供应不足 ⑧ □ 人民币汇率波动 ⑨ □ 其他 (请具体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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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您对本行业或企业发展如何评价?有何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填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制造业企业采购(或供应)经理或主管采购(或供应)业务的总经理填报,并通过网上直报或移动终端报送。
2.本表为月度报表,报送时间为当月22—25日(16:00前)。
3.选项的界限:“基本持平”、“变化不大”或“差别不大”选项的界限主要由企业采购经理根据自己平时的经验进行判断。本调查的报告期为一个自然月,请填报人根据生产进度、工作经验等对当月剩余时间的生产量、订货量等指标进行估算,综合判断得到整个自然月的指标变化情况。
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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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N 2 4 2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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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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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统字(2018)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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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
有效期至: |
2020年1月 |
A 单位详细名称 |
B 组织机构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 业务总量:贵企业本月完成的业务总量比上月 □增加 □基本持平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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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新订单(客户需求):贵企业本月来自客户的新订单(业务需求量)比上月(不考虑是否完成) □增加 □基本持平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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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国(境)外新订单:贵企业本月来自国(境)外客户的新订单(业务需求量)比上月(不考虑是否完成) □增加 □基本持平 □减少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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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未完成订单(业务):贵企业目前尚未完成的来自客户的订单(业务量)比一个月前 □增加 □基本持平 □减少 □不好估计或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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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存货:贵企业目前用于经营活动的存货数量比一个月前 □增加 □基本持平 □减少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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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投入价格:贵企业本月购买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平均价格水平比上月 □上升 □变化不大 □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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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请分别列出本月主要投入中价格上升或下降的项目(请按常用名称列示) 价格上升: 价格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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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收费价格:贵企业本月提供的主要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收费)平均价格水平比上月 □上升 □变化不大 □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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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从业人员:贵企业目前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数量(含在岗职工、劳动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比一个月前 □增加 □基本持平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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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供应商配送时间:贵企业本月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时间比上月 □放慢 □差别不大 □加快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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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业务活动预期:贵企业在未来3个月内业务活动整体水平预计 □上升 □变化不大 □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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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贵企业本月经营活动中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出现短缺的有哪些?(请按常用名称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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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贵企业目前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或困难是什么?(可多选) ① □ 资金紧张 ② □ 市场需求不足 ③ □ 原材料或商品成本高 ④ □ 物流成本高 ⑤ □ 劳动力成本高 ⑥ □ 融资难 ⑦ □ 劳动力供应不足 ⑧ □ 人民币汇率波动 ⑨ □ 其他(请具体说明):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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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您对本行业或企业发展如何评价?有何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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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非制造业企业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或采购经理填报,并通过网上直报或移动终端报送。
2.本表为月度报表,报送时间为当月22—25日(16:00前)。
3.选项的界限:对 “基本持平”、“变化不大”、“差别不大”选项的界限由非制造业企业填表人根据经验进行选择判断。本调查的报告期为一个自然月,请填报人根据生产进度、工作经验等对当月剩余时间的业务总量、新订单量(客户需求)等指标进行估算,综合判断得到整个自然月的指标变化情况。
四、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1)调查范围:采购经理调查覆盖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调查对象:上述调查范围内的各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单位进行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
(3)调查内容: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详细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登记注册类型、国有控股情况、单位规模、行业代码、2018年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计、年末从业人员和主要业务活动等。
2.指标解释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单位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工商;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住新闻机构,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
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指单位对外联系使用的电话号码。在填报法人单位的联系电话时,还应包括单位所在地的区号。
单位所在地 指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区划代码单位免填,由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根据单位所在地的地址进行填写。
邮政编码 单位对外邮寄信函所使用的邮政编码。
是否有出口业务 指经过洽谈,收到国外(客户)正式的订单(需求),并按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上市公司 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授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买卖其有价证券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单位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单位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行业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办公楼、厂房、机器、运输工具、存货等实物资产和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金融资产。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主要业务活动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3.填报要求和报送时间
本调查表为年度报表,由企业统计人员填写,填报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前。
(二)《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1)调查范围:制造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的制造业产业活动单位。
(2)调查对象: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即企业主管采购业务活动的副总经理或负责企业原材料采购(包括能源、中间产品、半成品和零部件)的部门经理。
(3)调查内容: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对企业采购及其相关业务活动情况的判断,主要包括对企业生产、订货、采购、价格、库存、人员、供应商配送、采购方式等情况的判断,以及企业采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2.指标解释
生产量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主要产品的实物数量。
订货量 指企业报告期内接到的订货数量,即报告期内签订的生产订、供货合同或接到的其他形式的需求总量,不考虑是否完成。对于下面三种类型的企业在填报订货指标时,具体处理如下:
(1)自建销售网点的企业,订货量应包括各销售网点报告期内向企业生产总部申请的要货量。
(2)由代销商负责销售产品的企业,以双方报告期内商订的供货量作为订货量。
(3)采取来料加工或提出技术要求进行定制产品生产的企业,以最初签订加工合同的时间核定订货量。
出口订货量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主要产品订货数量中用于出口的部分。
剩余订货量 指企业报告期末尚未兑现的订货数量,即企业现存的订货数量。对于下面三种类型的企业在填报剩余订货量指标时,具体处理如下:
(1)自建销售网点的企业,期末剩余订货量只包括到本期末止,销售网点向企业生产总部申请的要货量中,还没有发货的数量,生产总部已经发送的要货量不作为期末剩余订货量填报。
(2)由代销商负责销售产品的企业,期末剩余订货量只包括到本期末止,双方商订的供货量中还没有发货的数量,企业已经发送的供货量不作为期末剩余订货量填报。
(3)采取来料加工或提出技术要求进行定制产品生产的企业,期末剩余订货量只包括到本期末止,按加工合同签订时间核定的订货量中还没有实现的订货数量,企业已经实现的订货量不作为期末剩余订货量填报。
产成品库存 指企业报告期末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采购量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购进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零部件)的实物数量。
进口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进口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零部件)的实物数量。
购进价格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购进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零部件)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
出厂价格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主要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
主要原材料库存 是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购进并登记入库但尚未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的实物数量。
生产经营人员 是指企业报告期末生产经营人员的数量。
供应商配送时间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供应商的交货时间。
生产经营活动预期 是指对企业未来3个月内生产经营活动整体水平的预测。
3.注意事项
对比期的确定:对于流量问题(时期指标,如生产量、采购量等),对比期为上个月;对于存量问题(时点指标,如库存量、人员等),对比期为一个月前。
主要产品的确认:根据企业产品产量比重或主要经营活动进行确认,通常是指产量比重较大或企业通常认可的一种或若干种主要产品。
主要原材料的确认: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消耗量较大或经常使用的一种或若干种原材料,包括能源、中间产品、半成品和零部件。
主要原材料名称列示:在列示价格上升或下降、供应短缺的主要原材料名称时,一般使用通用名称,不使用专用名称。
原材料提前订货时间:是指企业所使用的各类原材料(分为国内采购的生产用原材料、进口的生产用原材料、生产或维修用零部件、生产用固定资产)需求提前多长时间(大约数)进行订货,不包括套期保值或投机用的原材料。
4.填报要求和报送时间
本调查表为月度报表,由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或主管采购业务(或供应)的总经理通过网上直报或移动终端报送,填报时间为每月22—25日(16:00前),网址为:http://www.lwzb.cn。
(三)《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1)调查范围: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
(2)调查对象:上述调查范围内的非制造业法人企业以及视同法人的非制造业产业活动单位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或采购经理。
(3)调查内容: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或采购经理对企业经营活动、采购及相关业务活动情况的判断,主要包括对业务总量、新订单(客户需求)、存货、投入价格、从业人员、供应商配送等情况的判断,以及企业经营和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2.指标解释
业务总量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完成的业务活动的总量。企业可根据客户数、销售量、工程量或完成投资等实物量进行综合评价。
新订单(客户需求)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签订的服务、生产订货合同或收到的其他形式的需求总量。不考虑本月是否能完成。客户需求和业务同时发生,没有新订单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量情况填报。
国(境)外新订单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与国(境)外的企业签订的服务、生产订货合同或收到的其他形式的需求总量。
未完成订单(业务) 是指企业报告期末尚未完成的业务量。各行业可根据行业特点选取对应的指标反映未完成订单(业务)的变化情况。例如:建筑业参照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参照业务预订完成情况;批发和零售业参照购货合同完成情况等。
存货 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等。金融业等企业可填“没有”选项。
投入价格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购买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若没有,可参照人均薪酬情况填报)等加权平均价格水平。
收费价格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提供的主要商品(或服务)销售(或收费)的加权平均价格水平(如商品销售价格,工程合同单价、房屋销售价格、客货运价格、客房价格、餐饮价格、租赁价格等各类服务的收费价格)。
从业人员 是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供应商配送时间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供应商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时间。金融业等企业可填“没有”选项。
业务活动预期 是指对企业未来3个月内业务活动整体水平的预测。
3.注意事项
对比期的确定:对于流量问题(时期指标,如客户需求等),对比期为上个月;对于存量问题(时点指标,如存货、从业人员等),对比期为一个月前。
列示项:在填写051和10项的“主要投入中价格上升或下降的项目”、“经营活动中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时,一般使用常用名称,不使用专用名称。
4.填报要求和报送时间
本调查表为月度报表,由非制造业企业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或采购经理通过网上直报或移动终端报送,填报时间为每月22—25日(16:00前),网址为:http://www.lwzb.cn。
(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购经理调查涉及的部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采购经理调查涉及国民经济12个行业门类,68个大类,具体如下:
1. 《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N241表)包括1个门类31个大类:
C 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 金属制品业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41 其他制造业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 《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N242表)包括11个门类37个大类:
E 建筑业
47 房屋建筑业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49 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51 批发业
52 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 铁路运输业
54 道路运输业
55 水上运输业
56 航空运输业
57 管道运输业
58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59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60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61 住宿业
62 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
66 货币金融服务
67 资本市场服务
68 保险业
69 其他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70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 租赁业
72 商务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土地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0 居民服务业
81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2 其他服务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6 新闻和出版业
87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88 文化艺术业
89 体育
90 娱乐业
(五)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六)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统计局
2015年9月28日
附表: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
金融机构类别 |
类型 |
资产总额 |
|
货币金融服务 |
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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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 |
10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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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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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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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 |
20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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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信托公司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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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 |
20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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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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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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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 |
50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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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包括全的其他金融业 |
除贷款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和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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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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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 |
50亿元以下 |
说明: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