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以下简称舟山调查队)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统计调查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统计调查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统计调查证。
第三条 统计调查证(不包括临时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统一印制、核发,舟山调查队颁发。临时统计调查证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第四条 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
(一)舟山调查队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二)舟山调查队选用的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辅助调查人员。
第五条 取得统计调查证的人员应当经过统计调查业务培训,具备相关的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知识、调查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统计调查证申请、核发通过浙江调查员管理平台办理。
第七条 申领统计调查证的流程:
(一)由申请人填写《统计调查证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和同底电子照片(格式为JPEG,尺寸为150*200mm)各一张。
(二)相关处室对登记表内申请人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写申请统计调查证件类型、调查证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专业人员将登记表信息录入浙江调查员管理平台,提交相关处室及综合与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审核。
(四)综合与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登记表信息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登记表信息提交总队。
(五)总队核准并制发统计调查证。
第八条 综合与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负责《统计调查证登记表》及电子信息存档。
第九条 统计调查证应当标明下列内容: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印制机关等,并盖有印制机关公章。
第十条 统计调查证编码采用10位数字,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为顺序码,从0001开始,编码由浙江调查员管理平台自动赋予。
第十一条 相关处室根据调查工作任务和申领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统计调查证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
(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依法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改正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持证人员对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舟山调查队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
持证人员不再从事统计调查活动的,及时收回其统计调查证,并在浙江调查员管理平台上注销。
统计调查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收回原统计调查证,要求调查人员重新申领统计调查证,并更新浙江调查员管理平台上相关信息。
统计调查证丢失的,要求持证人员及时报告并重新申领新的统计调查证,同时将原统计调查证注销。
统计调查证损毁的,要求持证人员及时将原统计调查证交回并申请换发新的统计调查证。
第十四条 总队“浙江调查”微信公众号设有查询窗口,供调查对象查验统计调查证信息。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统计调查证,不得使用统计调查证进行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舟山调查队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统计调查证。情节较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除有关工作协议(合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统计违法行为;
(二)将统计调查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利用调查证从事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活动的;
(四)泄露统计调查资料。
第十七条 违法违规颁发、使用统计调查证的,按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临时聘用的执行“一次性”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颁发临时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的印制、核发,由舟山调查队负责。临时统计调查证采用11位编码,前10位编码规则与统计调查证相同,第11位为大写字母L。如需进浙江调查员管理平台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申领临时统计调查证的流程:
(一)由申请人填写《统计调查证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和同底电子照片(格式为JPEG,尺寸为150*200mm)各一张。
(二)相关处室对登记表内申请人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写申请统计调查证件类型、调查证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综合与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登记表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制发统计调查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2日印发的《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统计调查证登记表
统计调查证编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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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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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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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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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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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
① 中共党员 ② 非中共党员 |
是否签订工作 协议(合同) |
① 是 ②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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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程 度 |
① 小学及以下 ②初中 ③高中 ④大专 ⑤本科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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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
① 无 ②初员(员级) ③ 初级(助理) ④ 中级 ⑤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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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来 源 |
①乡镇(街道)工作人员 ②村(社区)工作人员 ③社会招聘人员 ④调查网点工作人员 ⑤局队编外人员 ⑥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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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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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查 证类型 |
① 正式调查证 ②临时调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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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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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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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调 查专业 |
①名称 ; ②名称 ; ③名称 ; ④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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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培训 |
① 是 ②否 |
有 效 期 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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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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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科)室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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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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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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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发证机关在签署审核意见后,应及时通过浙江调查员管理平台向设区市调查队提交制证申请,设区市调查队审核通过后平台会自动赋予申请人调查证编号,发证机关在填入调查证编号后将本表存档。
2.统计调查证编号正式调查证为10位,临时调查证为11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