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普法署名文章】张建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党的二十大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法治中国建设掀开了新篇章。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提出一系列新论断、新举措、新要求,为推动新时代法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党中央出台一系列统计工作方面重大改革文件,彰显了党中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推动统计工作更好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和现代治理提供了科学遵循。
2021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12月12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这是党中央就统计工作作出的又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领导的又一次重大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也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统计保障。
一、《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现代化改革深入推进,统计监督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统计监督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统计监督有效性有待提高,统计监督成效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出台《监督意见》。
1.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
压紧压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一年一报)。原则上每5年对各省市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查;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根据需要,对统计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2.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健全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严格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
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企业,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实行联合惩戒。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对已经离任和同样要追究责任。
3.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要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情况,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
充分利用国家、部门、地方常规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取得的数据,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充分发挥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的优势,强化对经济社会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及时为统计监测评价提供鲜活实例。
4.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重点评价各地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总体情况反映成果、优势和短板。重点监督各地各部门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
积极推动改进政绩考核办法。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实现对各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的定量评价。
进一步强化统计监测的专业性、有效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严格履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监测的职责。
5.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统计监督要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对接,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
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建立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统计监督事项会商研判、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机制。
二、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监督职能是统计法定的三大职能之一(信息、咨询、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监督意见》提出“要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
1.认识统计监督的重要意义。统计工作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统计数据质量直接影响治国理政的战略判断,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影响民生切身利益的维护实现。统计监督的基本目标就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避免统计数据失真失实干扰决策判断,维护党和政府公信力。
2.健全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要加强党对统计监督的统一领导。统计监督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使统计监督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自觉将统计监督融入国家治理体系。要树立人民意识、历史意识,确保统计数据经得起人民的考验和历史的锤炼。要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发挥统计监督的规范功能和示范效应。要树立责任意识、效能意识,使统计监督成为治国理政的得力助手和重要抓手。要树立专业意识、科学意识,在专业监督实践中加强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中彰显专业监督水准。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要实现统计监督的全面覆盖。一是监督主体全覆盖。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统计监督专门机关,其他负有统计调查职责的相关机关也要行使相应的统计监督权。纪委监委要发挥引导协调作用,使统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相互衔接补充,共同发挥监督效能。二是监督对象全覆盖。统计监督要覆盖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所有行使统计权力、负有统计义务的组织和人员都要纳入统计监督的范围。三是监督方式全覆盖。建立统计法治监督、统计业务监督、统计纪律监督、统计社会监督,实现监督方式的立体化。开展统计督察、巡查和执法检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的获取和转化渠道。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要保证统计监督的权威高效。一是从统计监督机关的地位上赋予权威。建立协调统一的统计监督运行保障机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插手统计监督活动。二是从统计监督过程的可靠上赢得权威。在统计监督过程的精与实上下功夫,做到精准监督、精确研判,确保数据真实、处理扎实。三是从统计监督结果的应用上体现权威。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彰显统计监督的刚性,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统计生态。四是从对统计监督机关的有效监督上守护权威。加强对统计监督机关的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细化监督职责,强化内控机制,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坚决杜绝“灯下黑”。
3.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要通过上下统筹、联动推进,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配合,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偏差,实现监督效果倍增。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内容贯通。统计监督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聚焦管党治党的重要领域和重大问题,特别是注意发现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方面存在的短板、漏洞、不足。统计监督要与其他监督加强沟通协同,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在其他监督中的应用。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形式对接。统计监督要发挥优势特长,与其他监督分工负责、互动配合。要建立完善统计监督信息互通、线索移交、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建立统计监督协同机制。要建立统计监督信息报告和共享机制。统计监督机关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人大机关、行政领导机关报告工作,与司法机关、审计机关以及其他监督机关分享数据,建立线索提供、风险预警、处置联动、漏洞修补协调机制,建立统计监督建议制度,不断增强监督合力。
三、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纪底线
全面准确把握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底线是全体公民做人做事的警戒线,更是领导干部立言立身、为官为政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统计法律法规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根本准则,对政府统计活动的各个参与方,包括统计活动组织实施者、统计调查参与者以及统计调查成果使用者等都规定了必须遵守的统计法律底线,以确保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的“6个不得”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2.任何单位和个人的“11个不得”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对外提供、泄露;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得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除统计执法依据以外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