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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2024)

时间:2024-06-13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制度

 

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

(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调查目的和任务

    居民消费价格,是指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的任务是调查、搜集和整理这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英文名称:Consumer Price Index 缩写:CPI),以反映一定时期内居民所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目的,是了解全国各地价格变动的基本情况,分析研究价格变动对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满足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范围

全国各省(区、市)被抽中的市、县。

三、调查差对象及调查内容

(一调查对象。

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和互联网电商等。

(二)调查内容。

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根据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以及居民消费结构和习惯确定,按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268个基本分类,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

四、报告期和调查频率

报告期为月度。一般性商品(服务)每月调查2次价格;部分服务项目每月调查3次价格;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由国家或地方统一定价的一些商品(服务)或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服务),每月调查1次价格。  

五、组织机构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及相关工作,组织做好全国集中采集网络交易价格工作,并组织、指导省(区、市)调查总队开展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省(区、市)调查总队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工作。全国各调查市、县按照统一的调查制度开展消费价格调查工作。

六、上报时间及方式

(一)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月报汇总数据,经所在省(自治区)调查总队审核确认后于报告月后3日前上报城市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月报数据于报告月后3日前直接上报城市司。

(二)各省(区)及所辖调查市县的月报汇总数据,于报告月后6日前上报城市司。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三)上报方式为网络传输。特殊情况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