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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时间:2020-11-20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1999年7月1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出台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涉外调查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办法》所指的涉外调查,包括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办法》规定,涉外调查实行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项目审批制度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不得通过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办法》强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八类后果的涉外调查:(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宣传邪教、迷信的;(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具体规定了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涉外调查项目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为规范管理涉外调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链接:涉外调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