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解读
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先后经历2016年2月6日和2018年3月19日两次修订。
《条例》是由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共七章,三十六条。是完善我国土地调查工作系统和过程的法律新规。《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条例》的起草,是为了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提供法律规范,保证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顺利推进。
《条例》的修订,是为了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顺利推进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条例》为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真实所提供的法律武器十分有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条例》还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如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或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也明确了法律义务:凡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或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或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土地调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