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02
            
         20231228日,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联合印发《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浙统〔2023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细则》,作下列解读。

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从2010年制订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统计局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提升依法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面对防治统计造假新形势新任务,对统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211月,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国统字〔2022117 号),要求省级统计机构在202312月前由省统计局与省级调查总队联合完成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从2023年年初开始,启动《实施细则》修订工作。

2023上半年组织开展前期调研。全面梳理2018以来全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赴各地调研走访,听取基层统计执法人员执行裁量基准时遇到的问题以及修订意见,形成课题成果2023年下半年,草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专业处意见建议向全省统计调查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浙江省司法厅专家征求意见建议通过统计外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31228日印发《实施细则》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一省一策

《实施细则》由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联合印发,适用范围为浙江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在浙江的各级调查队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适度调整裁量分层标准

学习借鉴其他省份裁量基准制度,认真研究以往我省的统计行政处罚判罚实例,考虑裁量基准对统计填报对象的价值导向,对大部分违法行为的裁量分层标准进行了调整,着重对最常见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统计违法行为的裁量条款进行修订。

(三)厘清了依法不予处罚、轻微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

第十三条为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轻微不罚的适用情形,附表对轻微不罚的常见情形作了补充。另外,在第三条增设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十四条为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通过明确不罚、免罚、轻罚条件,建立轻微不罚清单,加强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推动法治力量向预防和疏导端发力。

(四)明确继续严厉打击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态度

第十五条为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第十六条以及具体统计违法行为的裁量条款中,明确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如何判罚。通过明确严重情节、从重情节,持续彰显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从重从严打击的态度,维护统计执法刚性。

(五)增设特殊条款

《实施细则》的修订过程中,已经考虑到较多特殊情况,但在执法实践中,肯定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参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第九条,《实施细则》增设特殊条款第十七条适用本细则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不适用本细则,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报浙江省统计局或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备案。

四、适用时间

《实施细则》202431日起施行。《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浙统〔201953号)《浙江省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浙统〔202230号)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如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31日前,且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按原裁量文件进行裁量;如果按《实施细则》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实施细则》进行裁量。

 

解读单位: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政策文件:《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