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从2010年制订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统计局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提升依法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面对防治统计造假新形势新任务,对统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2年11月,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国统字〔2022〕117 号),要求省级统计机构在2023年12月前由省统计局与省级调查总队联合完成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从2023年年初开始,启动《实施细则》修订工作。
2023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前期调研。全面梳理2018年以来全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赴各地调研走访,听取基层统计执法人员在执行裁量基准时遇到的问题以及修订意见,并形成课题成果。2023年下半年,草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专业处意见建议,向全省统计调查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浙江省司法厅专家征求意见建议。通过统计外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细则》。经浙江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印发《实施细则》。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一省一策
《实施细则》由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联合印发,适用范围为浙江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在浙江的各级调查队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适度调整裁量分层标准
学习借鉴其他省份裁量基准制度,认真研究以往我省的统计行政处罚判罚实例,考虑裁量基准对统计填报对象的价值导向,对大部分违法行为的裁量分层标准进行了调整,着重对最常见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统计违法行为的裁量条款进行修订。
(三)厘清了依法不予处罚、轻微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
第十三条为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轻微不罚的适用情形,附表对轻微不罚的常见情形作了补充。另外,在第三条增设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十四条为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通过明确不罚、免罚、轻罚条件,建立轻微不罚清单,加强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推动法治力量向预防和疏导端发力。
(四)明确继续严厉打击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态度
第十五条为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第十六条以及具体统计违法行为的裁量条款中,明确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如何判罚。通过明确严重情节、从重情节,持续彰显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从重从严打击的态度,维护统计执法刚性。
(五)增设特殊条款
《实施细则》的修订过程中,已经考虑到较多特殊情况,但在执法实践中,肯定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参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第九条,《实施细则》增设特殊条款第十七条“适用本细则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不适用本细则,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报浙江省统计局或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备案。”
四、适用时间
《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浙统〔2019〕53号)《浙江省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浙统〔2022〕30号)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如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3月1日前,且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按原裁量文件进行裁量;如果按《实施细则》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实施细则》进行裁量。
解读单位: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政策文件:《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