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重新确认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并予以公告。之前公告文件与本次公告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为准。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司法局重新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本公告于2025年6月25日更新。
附件:衢州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