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在本省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裁量权基准。
《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浙江省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裁量权基准表》《浙江省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及《浙江省统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作为本裁量权基准附件,是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规范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指在浙江省范围内当事人二年内首次被查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轻微指当事人非因主观故意导致统计违法,未对统计工作正常开展产生影响,其中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属于《浙江省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轻微违法行为的。及时改正指企业在下一个统计调查报告期内及时修正错误数据。
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相关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等方式,促进统计调查对象严格依法遵守统计法律法规。
第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统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三)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原则上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参照自由裁量权基准文件的有关幅度和因素综合讨论决定:
从轻处罚:[Y+(X-Y)×2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一般处罚:[Y+(X-Y)×20%]以上,[Y+(X-Y)×80%]以下;
从重处罚:[Y+(X-Y)×8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减轻处罚即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处罚。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的多个法律法规均规定应当给予罚款的,应当依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执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多个统计指标的,应当以指标违法情节裁量权基准最高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
第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拟作出从重、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记录以及相关材料应当纳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个案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调整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但应当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法制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有关抽样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适用本基准裁量时,可综合考虑违法数额、违法比例及对相关汇总数据指标的影响程度进行裁量。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适用本基准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适用的本基准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本基准适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基准中的“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的差额绝对值;“违法比例”是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的绝对值,其中的“应报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价值量指标”是指能用货币单位计算和表示产品数量的指标。“非价值量指标”是指不能用货币单位计算和表示产品数量的指标。本基准中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最高一档处罚包括本数。本基准中“年”是指自然年,“日”是指自然日。
第十五条 本基准由浙江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基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浙统〔2023〕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2.浙江省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裁量权基准表
3.浙江省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浙江省统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1
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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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 行为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具体处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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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经批评教育后,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统计资料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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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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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一般处罚 |
经批评教育后,统计调查对象虽未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统计资料,但在政府统计机构汇总当期统计资料前进行了补报,未影响政府统计机构汇总当期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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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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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经批评教育后,统计调查对象未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统计资料,且虽在政府统计机构汇总当期统计资料前进行了补报,但已影响政府统计机构汇总当期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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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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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从重处罚 |
经批评教育后,统计调查对象在政府统计机构汇总当期统计资料前仍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严重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或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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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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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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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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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超过催报规定期限后,5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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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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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一般处罚 |
超过催报规定期限后,5日内仍未提供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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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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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从重处罚 |
超过催报规定期限后,5日内仍未提供,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超过催报规定期限后,5日内仍未提供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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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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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详见附件2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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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一般处罚 |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详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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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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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详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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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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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
从重处罚 |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非因主观故意且导致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参照附件2。因主观故意且导致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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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
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非因主观故意且导致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的,参照附件2。因主观故意且导致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D1 |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涉及同一张统计调查表的,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10%以下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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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一般处罚 |
涉及同一张统计调查表的,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10%以上30%以下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D3 |
涉及同一张统计调查表的,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30%以上60%以下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D4 |
从重处罚 |
涉及同一张统计调查表的,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60%以上90%以下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D5 |
涉及同一张统计调查表的,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90%以上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E1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E2 |
一般处罚 |
一年内发生两次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E3 |
从重处罚 |
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F1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F2 |
一般处罚 |
一年内发生两次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F3 |
从重处罚 |
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G1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未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G2 |
一般处罚 |
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G3 |
从重处罚 |
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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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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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
迟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未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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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
一般处罚 |
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未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的,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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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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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
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已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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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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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
从重处罚 |
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已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的,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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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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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 |
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经催报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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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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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已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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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 |
一般处罚 |
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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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3 |
从重处罚 |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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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裁量权基准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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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工业 |
固定资产投资 |
批发业 |
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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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 |
本年完成投资 |
商品销售额、营业收入 |
商品销售额、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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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第一档) |
1.违法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5%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5%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5%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5%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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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 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档) |
1.违法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5%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3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3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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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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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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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档)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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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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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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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 4.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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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亿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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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0亿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 |
备注:1.本表未涉及价值量指标,参照同类指标确定罚款区间。
2.本表未涉及非价值量指标,按照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在适用本裁量基准时,可统筹违法数额、违法比例及对相关汇总数据指标的影响程度综合进行裁量。
浙江省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裁量权基准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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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住宿餐饮业 |
服务业 |
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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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 |
综合能源消费量、 用于原材料消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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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第一档) |
1.违法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5%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吨标准煤以上500吨标准煤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0吨标准煤以上100吨标准煤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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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3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3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吨标准煤以上500吨标准煤以下; 3.违法比例在3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0吨标准煤以上100吨标准煤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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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 3.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00吨标准煤以上500吨标准煤以下; 4.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30吨标准煤以上100吨标准煤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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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档)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5万吨标准煤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 3.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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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万吨标准煤以上10万吨标准煤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5万吨标准煤以下; 3.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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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万吨标准煤以上10万吨标准煤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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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 2.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万吨标准煤以上10万吨标准煤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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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20万吨标准煤以下; 2.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万吨标准煤以上10万吨标准煤以下; 3.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5万吨标准煤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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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档)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万吨标准煤以上;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20万吨标准煤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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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档) |
1.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万吨标准煤以上; 2.违法比例在3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20万吨标准煤以下; 3.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万吨标准煤以上10万吨标准煤以下。 |
备注:1.本表未涉及价值量指标,参照同类指标确定罚款区间。
2.本表未涉及非价值量指标,按照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在适用本基准裁量时,可统筹违法数额、违法比例及对相关汇总数据指标的影响程度综合进行裁量。
浙江省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裁量权基准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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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建筑业 |
房地产业 |
劳动工资 |
企业研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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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产值 |
商品房销售面积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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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第一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
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
|
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6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3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8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平方米以上8000平方米以下; 3.违法比例在3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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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 4.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5.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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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6亿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下且违法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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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6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6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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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6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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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档)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6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6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2.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亿元以上;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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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6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 3.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亿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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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亿元以上;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8万平方米以上; 2.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亿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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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档)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亿元以上; 3.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6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
1.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8万平方米以上; 3.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
1.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 |
1.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亿元以上; |
备注:1.本表未涉及价值量指标,参照同类指标确定罚款区间。
2.本表未涉及非价值量指标,按照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在适用本基准裁量时,可统筹违法数额、违法比例及对相关汇总数据指标的影响程度综合进行裁量。
附件3
浙江省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初次轻微违法
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专业 |
指标名称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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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
工业总产值 营业收入 |
1.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1%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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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 |
本年完成投资 |
1.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1%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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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业 |
商品销售额 营业收入 |
1.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3.违法比例在1%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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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 |
1.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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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餐饮业 |
营业额 营业收入 |
1.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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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建筑业总产值 |
1.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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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
商品房销售面积 |
1.违法数额在2000平方米以下; 2.违法比例在 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平方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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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
营业收入 |
1.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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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
综合能源消费量 |
1.违法数额在 30吨标准煤以下; 2.违法比例在 10%以下且违法数量在30吨标煤以上 100吨标准煤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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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原材料消费量 |
1.违法数额在 30吨标准煤以下; 2.违法比例在 10%以下且违法数量在30吨标煤以上 100吨标准煤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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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1.差错人数在10人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差错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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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1.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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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 |
研究开发人员合计 |
1.差错人数在10人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差错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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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合计 |
1.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下; 2.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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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查 |
价格指标 |
违法比例在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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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 |
存栏数、出栏数 |
1.生猪违法数额在150头以下;牛违法数额在10头以下;羊违法数额在25只以下;家禽违法数额在1000只以下; 2.生猪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0头以上300头以下;牛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头以上50头以下;羊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5只以上100只以下;家禽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0只以上3000只以下。 |
备注:1.本表涉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均以统计调查对象为初次违法,在下一个报告期内及时修正且危害后果轻微为前置条件。若统计调查对象非初次违法或者不符合前置条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批发业: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下的,给予警告;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上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②零售业: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下的,给予警告;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上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③住宿餐饮业: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下的,给予警告;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上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④建筑业: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下的,给予警告;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上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⑤服务业: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下的,给予警告;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上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⑥房地产业:违法数额在2000平方米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下的,给予警告;违法数额在2000平方米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上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平方米以上8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⑦能源:违法数额在30吨标准煤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下的,给予警告;违法数额在30吨标准煤以下,违法比例在30%以上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30吨标准煤以下以上100吨标准煤以下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⑧劳动工资、企业研发、价格调查、畜牧业:综合考虑违法数额、违法比例及对相关汇总数据指标的影响程度进行裁量。
2.本表未涉及的指标,也可参照同类指标认定轻微违法行为。
附件4
浙江省统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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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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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详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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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调查对象初次违法,事后以电子表格或纸质等形式补报的,在一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10%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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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迟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年内发生1次迟报统计资料,涉及单张统计调查表,事后以电子表格或纸质等形式补报的且没有影响相关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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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调查对象初次违法,统计资料可以通过提供的其他资料准确取得,及时改正且没有影响相关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