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
(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调查目的和任务
居民消费价格,是指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的任务是调查、搜集和整理这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并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英文名称:Consumer Price Index 缩写:CPI),以反映一定时期内居民所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目的,是了解全国各地价格变动的基本情况,分析研究价格变动对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满足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范围
全国各省(区、市)被抽中的市、县。
三、调查差对象及调查内容
(一)调查对象
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和互联网电商等。
(二)调查内容
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根据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以及居民消费结构和习惯确定,按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268个基本分类,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
四、报告期和调查频率
报告期为月度。一般性商品(服务)每月调查2次价格;部分服务项目每月调查3次价格;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由国家或地方统一定价的一些商品(服务)或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服务),每月调查1次价格。
五、组织机构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及相关工作,组织做好全国集中采集网络交易价格工作,并组织、指导省(区、市)调查总队开展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省(区、市)调查总队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工作。全国各调查市、县按照统一的调查制度开展消费价格调查工作。
六、调查实施
(一)调查市(县)的抽选方法
按照大中小兼顾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
(二)价格调查点的抽选方法
各市、县调查队在对当地消费市场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市场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销售额等指标)基础上,结合普查名录库资料,将各种类型的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生鲜市场)、服务网点等以销售额(成交额或经营规模)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依据所需调查点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并结合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结果,最终确定有代表性的调查网点。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选择消费量较大的消费项目。
2.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即选中规格品与未选中规格品的价格变动特征愈相关愈好。
3.在市场销售份额大体相等的情况下,同一基本分类的规格品之间,性质差异愈大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
4.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
5.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工业产品包装上必须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四)价格调查原则与方法
1.价格调查原则。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查采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价格调查方法。通过手持数据采集器,采用定人、定点、定时的方法直接调查。
七、权数
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是每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居民所有消费商品和服务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是反映各调查项目的价格变动对总指数变动影响程度的指标。基期年的权数根据基期年的居民住户调查资料及相关统计资料整理得出,同时辅以典型调查数据或专家评估予以补充和完善。
八、上报时间及方式
(一)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月报汇总数据,经所在省(自治区)调查总队审核确认后于报告月后3日前上报城市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月报数据于报告月后3日前直接上报城市司。
(二)各省(区)及所辖调查市县的月报汇总数据,于报告月后6日前上报城市司。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三)上报方式为网络传输。特殊情况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