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调查制度主要内容(2026年定期统计报表)
时间:2026-04-13 浏览次数: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制度

劳动力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2026年定期统计报表)

 

、调查目的

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就业服务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分省劳动力调查工作的要求,制定劳动力调查方案。

二、调查频率和范围

劳动力调查的频率为月度。

调查范围是我国31个省(区、市)的城镇和乡村地域。

三、登记对象

劳动力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应在被抽中户中登记的人是:

1.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

2.本户户籍人口中,已外出但不满半年的人。

 

四、调查项目

劳动力调查项目分为住户信息、个人信息、工作情况和无工作情况4个模块。各模块调查项目视经济形势和就业市场运行情况酌情调整,部分月份增加重点群体有关项目。

五、调查时点

劳动力调查的标准时间为每月10日零时,入户登记时间为每月10日-16日。如受法定节假日影响,调查标准时间和入户登记时间作适当调整。

六、调查的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的职责。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劳动力调查方案的制定;负责各省(区、市)村级样本单位和样本户的抽取工作;负责与数管中心共同完成数据采集PAD程序和数据处理平台的研制;负责数据质量控制;负责全国和各省(区、市)调查数据的加权汇总;负责全国调查失业率相关数据的发布和解读工作。

各调查总队的职责。各省(区、市)调查总队相关处室负责指导抽中样本点的市级/副省级、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完成样本点核实、摸底、样本框编制及维护工作;负责市级/副省级、县级统计调查机构人员的培训和调查业务指导;负责指导市级/副省级、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做好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数据质量控制;负责调查数据的审核、验收;负责本省(区、市)调查失业率相关数据的发布和解读工作;负责市级/副省级、县级统计调查机构业务工作考核。

市(地、州、盟)调查队的职责。各市(地、州、盟)调查队相关处/科室负责指导各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做好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完成样本点核实、摸底、样本框编制工作;负责样本点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调查数据的编码、审核、验收;负责各县(市、区、旗)数据质量控制;负责将本市(地、州、盟)内所有县(市、区、旗)劳动力调查专业年度考核意见提供给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

县(市、区、旗)调查队以及未设国家调查队的抽中县(市、区、旗)统计局的职责。负责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调查员完成样本点核实、摸底、样本框编制工作;负责样本点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数据质量控制;负责本辖区调查数据的编码、审核、验收。

七、数据采集、报送和数据处理

劳动力调查使用手持电子移动终端(PAD)进行样本管理、任务分配和数据采集,并由调查员利用PAD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简称:平台)将调查数据直接报送到国家统计局。

八、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取得的城镇调查失业率等月度数据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按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行职业分的就业结构等年度资料通过《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