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公开范围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相关政府信息,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本部门其他政府信息。下列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分类
(一)组织机构。包括机构概况、领导信息、工作规则等。
(二)统计法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普法宣传等。
(三)统计制度。包括统计调查制度、地方调查项目等。
(四)统计信息。包括统计公报、进度数据、统计调查分析、统计调查信息等。
(五)政策解读。
(六)财务信息。包括政府采购等。
(七)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
(八)工作动态。包括本单位的政务、党务、业务工作动态等。
三、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主要通过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网站(网址为:http://zjzd.stats.gov.cn/)公开政府信息,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浙江调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查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信息公开受理点: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办公室。
详细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323号浙江国调大厦。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1-89198515。
传真号码:0571-89198500。
邮政编码:310023。
2.申请方式:
向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指南》下载。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办公室,申请时间以到达时间为准。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国家统计局统浙江调查总队受理点填写《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当场提交,以提交之日为申请时间。
3.申请要求:
(1)详细、真实、准确地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等信息。
(2)为提高申请受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尽、明确,如提供政府信息名称(标题)、成文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相关线索。
(3)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项政府信息。
(4)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5)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政府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4.申请答复: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正。对要件完备的申请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纪检监察室举报,联系电话0571-89198675,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323号浙江国调大厦。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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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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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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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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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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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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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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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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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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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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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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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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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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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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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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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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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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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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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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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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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内容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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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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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 供方式 |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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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获取方式 |
¨ 邮寄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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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号为必填项。
2.申请人按其身份选择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一栏填写。
3.申请人需提供证件照片供核对信息用。